男子看到男邻居去参加朋友的葬礼,想必晚上是不回来了,他就跑去邻居家,和邻居的妻子相会,不料邻居有预感,连夜赶回来,发现了他们的事情,于是邻居将男子打了一顿,男子倒在邻居家,邻居将他送回去,不料第2天他失去了生命。男子的妻子和儿子却否认男子和女邻居有发生事情,他们要求赔偿。 (来源:政法第一线) 孙国兵站在门口,看着邻居赵世德出门,一脸严肃的样子,他一打听,原来赵世德要去参加朋友的葬礼,那是他非常要好的朋友,他晚上是回不来的。 打听到这个消息,他特别激动,他终于又等到机会,可以和赵世德的妻子廖芬芬发生一些事情了。 他等不急了,天一黑,他就打电话给廖芬芬,廖芬芬其实并不想在家里和他约会,她怕影响不好。 可无奈的是,孙国兵一直敲门,再这样下去,村头村尾的人都知道他们的事情了,她只好赶紧下去开门,两人一碰头,就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 时间不知不觉到了晚上10点,赵世德却突然有预感,他其实早就对妻子和孙国兵之间的事情有耳闻了,只是一直没有证据,他也不敢撕破脸皮。 这一次,妻子知道他晚上不回家,他们会不会利用这次机会又在约会? 他一想到这里,内心很不安,就连夜赶了回来,果然家中大门是紧闭的,他赶紧打电话给妻子,妻子竟然不接电话,他不甘心,打了第2次,妻子接了,语气却慌里慌张的。 他猜到了,孙国兵就在他家中,于是他猛敲门,可妻子就是不开,于是他就拿着梯子,爬梯子进入家中。 很快他看到一个黑影跑向3楼,看到这个黑影,他瞬间气急了,他追上去逮住这个黑影,就是一顿打,直接把那个人打倒在地,然后他将那个人拖到2楼,他开灯一看,这个人果然是孙国兵。 看到眼前的这个邻居,竟然打主意打到他家来了,他们俩就吵了起来,吵着吵着,赵世德又激动了,他扬起手,又扇了孙国兵几个耳光。 廖芬芬一看,两个男人为她打了起来,就赶紧过来劝架,赵世德看着妻子,更是怒不可言,他和妻子也扭打在一起。 孙国兵趁着这个功夫,赶紧逃了出去,看到这个局面,赵世德得看着自己满手是血,就再也无心留在家中了,他清洗了一下,就打算到朋友家住一晚,他再也不想看到自己的妻子了。 然而出来的时候,他发现孙国兵倒在他门口,看着受伤的邻居,赵世德还是很气愤,又踢了他一脚,但他还是心软了,只好将孙国兵扶上车,送他回去。 来到他家门口,孙国兵走路都不稳了,赵世德以为他是装的,气呼呼地骂了几句就走了。 事情就悲剧在这里,孙国兵其实受了重伤的,赵士德因为愤怒,所以没有意识到,等别人发现时,孙国兵已经失去了生命。 发生这样的事情,赵世德也是万万没有想到的,他并没有想过要剥夺孙国兵的生命,大不了他不想和妻子过了。 可如今发生这样的事情,孙国兵的妻子和儿子来找他麻烦了,他们说,孙国兵和廖芬芬之间根本不会发生什么事情,大家都是邻居,孙国兵还经常去帮廖芬芬的忙,还不要工钱,他们始终否认这个事实。 他们的意图很明显,赵世德伤害了孙国兵,导致他失去生命,那么就得赔偿。 可赵世德觉得自己冤,大晚上的,一个男邻居和自己的妻子共处一室,到底会发生什么事情,大家都能想到,明明是邻居有错在先,他愤怒之下有冲动的行为,也是人之常情。 那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此事呢? 1、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虽然孙国兵的妻子和儿子否认了事实,但是晚上10点,孙国兵和女邻居单独相处,很显然,两人之间有可能会发生事情,那么他们之间的行为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在本案当中,孙国兵是有错在先的,赵世德在愤怒之下,做出冲动的行为也是人之常情。 2、在本案当中,赵世德殴打了孙国兵,并且他已经失去生命,这是事实,那么赵世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到实际中,赵世德事后还送孙国兵回家,他并不能预料孙国兵会失去生命,所以他主观意识上没有剥夺孙国兵生命的意思,所以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世德看到孙国兵和妻子之间发生了事情,有冲动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并且他主观意识上并没有想过剥夺他人的生命,所以法院判决,赵世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那么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是化名)
我把邻居鞋架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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