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因外出旅游,将宠物犬放在了一家寄养中心,谁知宠物犬却趁机跑走,女子寻找无果后,便发出了5万的悬赏通告,经多方查找后,女子发现宠物犬跑上了高速公司,还被工作人员分食了。
据这名狗主人称,自己因为要出国,所以就把这条宠物犬寄养到寄养中心一段时间,因为过年的时候宠物犬被鞭炮惊扰,从寄养中心跑了出来,直接跑上了高速公路,后来被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员给烹饪了。
对此,高速公路管理方表示,通过监控看到一只狗在高速上,工作人员前去巡查时候,发现犬只已经被车撞了,拍照确认死亡后,被工作人员私自处理了,管理方还表示,会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处理。
而寄养中心也表示,目前正在和狗主人协商解决此事。
从法律角度来看,寄养中心和高速公路管理方要不要赔偿狗主人的损失?
首先,分析寄养中心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李女士将宠物犬寄养在寄养中心,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寄养中心作为有偿保管方,在春节期间,明知鞭炮声可能会惊吓到宠物,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宠物犬逃脱,存在明显的保管不善。所以,寄养中心应当对李女士宠物犬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宠物犬本身的价值,以及狗主人的精神损失费用也要赔偿。
再来看看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责任。虽然高速公路管理方称犬只被车撞死后才被工作人员私自处理,但他们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在高速公路这样危险的环境中,宠物犬的出现不仅会对自身安全造成威胁,也可能影响到过往车辆的行驶安全。因此,高速公路管理方在发现高速上有宠物犬时,有义务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如及时驱赶。
但是,当发现犬只死亡后,误认为这是一只流浪犬,从而任由工作人员私自处理已经死亡的犬只,这一行为侵犯了李女士对宠物犬的所有权。即使犬只已经死亡,其遗体仍属于李女士的财产范畴,他人无权擅自处置。
所以,最终寄养中心和高速公路管理方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狗主人的损失。
事发后,有人说要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狗跑到高速上多危险,一旦车子为了避让而失控,狗主人就会说跟自己无关了,是寄养中心责任了。
还有人说,高速管理方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做无害化处理,比如埋了,而是拿去吃了,所以才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