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将狗寄放在宠物中心,狗因受鞭炮惊吓从宠物中心走失跑上高速,不幸被撞

午夜游民 2025-02-07 21:21:24

广东深圳,女子将狗寄放在宠物中心,狗因受鞭炮惊吓从宠物中心走失跑上高速,不幸被撞。女子心疼不已,悬赏5万元寻找自己的狗。结果经多方查找,发现狗被撞后被高速工作人员带走煮食。女子不能释怀将此事发布到网上,涉事高速公司回应,工作人员以为是只流浪狗,而且当时已经死亡,所以私自进行了处理,将严肃处理涉事工作人员。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狗上高速,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就算是活的也要按照流浪狗处理,该追究的不是高速工作人员,而应该是狗主人的责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1、宠物中心未妥善照顾女子的狗构成违约!

女子将自己的狗寄放在宠物中心,与宠物中心建立了寄养合同关系。宠物中心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对女子的狗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宠物中心没有照顾好女子的狗,导致女子的狗走失上高速、被撞,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如果女子的狗在高速上引发交通事故,女子也可能担责。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女子虽然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过错,但是动物饲养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狗在高速上一旦引发事故,女子作为狗主人即便没有过错,也要担责。

当然,如果女子真因此而承担责任,女子基于与宠物中心的合同关系,在承担责任后,仍可以向宠物中心追偿。

3、高速工作人员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高速公司对其所管辖的高速上的行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上高速的狗,具有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女子的狗一旦上高速,高速公司都有权处理。

不过一码归一码,《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高速上高速,虽然具有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但是并不等同于流浪狗。家养的狗和流浪狗在外观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同时狗不同于其他物品,还可能是狗主人生活的依靠、精神的寄托。即便死亡,直接食用也可能伤害到狗主人的感情。   再退一步说,即便涉事狗看起来像一只流浪狗且确实已经死亡,高速工作人员也应当按照高速公司内部的规定处理,而非私自处理食用。

4、最后,《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高速工作人员如果发现女子的狗后,按照规章办事,不仅会赢得女子的感谢,还会赢得丰厚的报酬。

一时嘴馋,换来如今的境地,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人在做,天在看,做人做事不要有私心!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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