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七旬大爷,看见邻居阿婆把砖头堆在过道里,跟她吵了起来,不料,他吵完架刚回到家门口,他就急性心梗身亡,大爷家人“做七”时,阿婆在家跳舞大笑挑衅,大爷家属愤怒的把阿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8万余元的50%,即49万余元,还索赔10万精神损失费。阿婆:他是病逝的,又不是我气死的,跟我何干?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这个道理张大爷懂,他也想跟邻居沈阿婆和睦相处。
但沈阿婆家翻修房屋,他跟沈阿婆说好了,两家共同的弄堂不能堆放杂物,影响通行,沈阿婆也同意了。
按规定旧房的围墙应该拆除,但她一直不拆,村委会三番五次找沈阿婆,她还是无动于衷。
无奈,2023年6月的一天,村委会只能上门强行拆除,想把建筑垃圾拉走,但沈阿婆竟然不让村委工作人员把拆下来的砖头拿走,堆放在弄堂里。
张大爷气不过,觉得沈阿婆太自私了,自己七十多岁了,本来走路就深一脚浅一脚,磕磕绊绊,弄堂再堆满东西,很容易摔跤。
他一时没忍住,就跟沈阿婆撕破脸吵了起来,张大爷本就不善言辞,再加上心里有气,咋可能是一个老太婆的对手。
吵了一会,张大爷气的心砰砰跳,败下阵来,他转身回了家,刚到门口,就一头栽倒。
家人赶紧把张大爷送往医院,他被确诊急性心梗,医生拼尽全力,还是没能挽救张大爷的生命。
这下好了,多年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结下了梁子,成了冤家对头。
据张大爷的家人说,本来张大爷发病,就是因沈阿婆而起,她闯了这么大的祸,竟然一点都不愧疚,收敛。
家人准备去医院看张大爷时,沈阿婆竟然带着4个家人对他们围追堵截,挑衅谩骂。
这还不算,张大爷离世后,家人“做七”时,沈阿婆竟然在家里把音乐开的很大声,跳舞大笑,往张家人伤口撒盐。
张家人怒了,安葬完张大爷,就一纸诉状,把沈阿婆告上法庭。
张家人认为,张大爷心梗,是因为跟沈阿婆吵架刺激的,她应该为此负责任。
因为张大爷的离世,医疗费、救护急救费、交通、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加起来,有98万多元。
张家人认为,虽然张大爷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但如果不受刺激,情绪不波动,他会好好的。
所以,沈阿婆起码要对张大爷的身故,负50%的责任,应该赔偿49万多元。
另外,事发后,沈阿婆纠集3人对张家谩骂挑事,还跳舞大笑,给他们精神造成了伤害,应该再赔偿10万精神损失费。
沈阿婆当然不同意,她觉得张大爷的身故,是病逝,跟她无关,别说60万,她一个子儿都不会掏。
双方对簿公堂,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大爷与沈阿婆因堆放砖头问题发生争吵,虽然争吵可能是导致张大爷急性心梗发作的诱因之一,但沈阿婆的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故意或过失伤害张大爷的生命健康。
争吵是双方共同参与的行为,且张大爷本身存在心脏病等基础疾病,他发病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因此,沈阿婆的行为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没遵守约定堆放杂物、引发争吵,但这种过错并不足以构成对张大爷生命健康的直接侵害。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大爷本身患有心脏病等基础疾病,这是导致他急性心梗发作的根本原因。
在争吵过程中,张大爷没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也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一个因素。
因此,可以减轻沈阿婆的责任。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张大爷自身疾病和情绪管理的问题,酌情降低了沈阿婆的赔偿责任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虽然张大爷的家人主张沈阿婆和她家人给他们造成了精神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法院不会支持这一诉请。
原因在于,原告并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沈阿婆的三名家人对原告造成了心理伤害。
此外,考虑到沈阿婆的行为并没直接构成对张大爷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且张大爷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因此法院没支持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沈阿婆承担5%的责任,赔偿张大爷家属4万多元。
有人觉得,判赔适当,不偏不倚,生活中常有嚣张跋扈之人,这是对她们的过当行为最好的惩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