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施工队在公路竣工后,邀请村委会干部和被征地的村民到工棚聚餐,其中一村民喝

重瓦下庆 2025-02-08 13:22:14

云南,某施工队在公路竣工后,邀请村委会干部和被征地的村民到工棚聚餐,其中一村民喝完草乌泡酒后,感觉嘴巴发麻(中毒),自行骑摩托车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村民家属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一名80后,拉祜族,年纪轻轻就在某工地做起厨师的工作。   5月7日这天,施工队因为某段公路提前竣工,非常顺利,邀请村委会干部和某小组干部,以及修路时被征地的村民到施工工棚聚餐。   陈某作为施工队的厨师,当天做了十分丰盛的饭菜,并在吃饭前,从工棚窗台上拿了两瓶泡酒放在两饭桌上。   其中一瓶泡酒系陈某自制杨梅泡酒,另一瓶为草乌泡酒。   村民普某喜欢喝酒,嘴馋,倒了一杯草乌泡酒,并在饮用后对大家说,这酒喝了感觉嘴巴发麻。   其他人没有喝草乌泡酒,不知道什么情况,陈某品尝了一口,然后告诉普某,这酒有毒,不能喝了,需要去医院看看。   由于普某当时没有其它异样,人也是清醒的,便独自一人骑摩托车离开,到村卫生所治疗。   可卫生所哪里治得了这种病?耽搁了一阵后,普某在他人陪同下,又到镇中心卫生院救治。   怎料,卫生院也治不了,遂转至县人民医院救治。   此时普某耽搁太久,中毒已深,出现危及生命的恶性心律失常,室性心动过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学诊断书》载明,初步诊断:乌头碱中毒、呼吸循环衰竭;《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诊断结果为普某乌头碱中毒。   草乌的主要成分是乌头碱,其中毒症状主要为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先兴奋后麻痹,兴奋迷走神经中枢,致使心律失常及心动过缓等。   事发后,普某家属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普某家属意见:   1、普某是在建筑公司吃饭中毒的,草乌泡酒是建筑公司的厨师陈某提供。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陈某是建筑公司的人,陈某放在桌子上的酒有问题,导致了普某的死亡结果,建筑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陈某是故意,还是不小心,这是陈某和建筑公司之间的事情,和普某没有关系。   2、陈某将酒放在饭桌上,说明这酒是可以饮用的,普某给自己倒酒的行为不存在问题。   且当时现场有人问陈某,这是什么酒,陈某回答是杨梅酒,不是草乌泡酒。   普某中毒后,陈某已告知在场人这酒有毒,可建筑公司的人,居然无动于衷,不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建筑公司意见:   1、当天吃饭邀请的是村干部和修路时被征地的村民,没有邀请普某,普某是自己到工棚参加聚餐的。   2、普某在得知饮用有毒泡酒后,应立刻到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进行救治,而不是到卫生室、镇中心卫生院,普某几经辗转,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   从建筑公司的辩解意见来看,这事他们是认可的,但建筑公司认为,普某也存在过错,他们不用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普某家属提出:

事发过程中,普某在主观方面无法辨别该酒系草乌毒酒而饮用,客观方面在无人救助的情形下,自力救助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不应当让普某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法院意见:   1、乌头碱,有致使心律失常及心动过缓等效果,医院抢救普某时,普某也出现了室性心动过速的症状。   因此,普某的死亡与药酒中毒存在因果关系。   2、建筑公司作为本次聚餐的组织者,不管普某是不是建筑公司邀请,建筑公司对聚餐食用的食物、饮用的酒水都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建筑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普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得知饮用有毒泡酒后,应立刻到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进行救治,普某几经辗转,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70%的责任,普某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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