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教授演讲:合规不起诉目的的正当性反思。
对于在刑事领域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我是很早就有关注,这些年基本观点也没有改变,始终对于合规不起诉的中国命运的有一种怀疑和悲观的态度。今天晚上要讲的内容,其实是几年来一直郁积在心中,很早就有草稿,为什么一直没有讲或者写论文?说实话也有比较大的顾虑。
因为学界、实务界各个方面大家都在热火朝天地讨论,好像没有看到特别明确的反对的声音。检察院和律师在热火朝天地干,学者在热火朝天地学,这种情况下出来泼冷水,确实让人扫兴。大家都愿意听顺耳的话,我也不愿意给别人添堵。为什么现在又要出来做讲座,讲一点批评的意见呢?因为我听很多老师提,说合规不起诉要进入一些立法规划的阶段了,各个方面都在积极地张罗和推进立法,我就感觉有点坐不住了。因为法律一旦通过,按照我自己的法教义学的立场,轻易不会批判法律,而只会转向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能够发表批评意见的,只能在立法论阶段。也就是现在不批,以后可能就没机会批了。
尽管从实务到学术界,似乎都在大体上支持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方向,但是我确实也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而应该有一些不同角度甚至相反的意见。更重要的理由是,我一直觉得,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一下还无伤大雅,但是一旦全面铺开成为制度,基层检察院都有了这个权力,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可能会存在难以逆转的弊大于利的伤害。因此,尽管这个批评意见可能会得罪到方方面面,但是基于学者的天职,我还是要独立发表意见。我自己是抱着这样的一个通过争鸣促进学术进步和改革的真诚的想法。但是自己的见识有限,肯定和很多疏漏的地方,批评得不对甚至错误的地方,还是请方家指正,大家海涵。
首先,我想谈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合规不起诉的手段合理性的考察或者批判。
谈合规不起诉,当然首先要谈到企业合规。如何看待合规在预防企业犯罪当中的作用。一方面,我们讲通常意义上的企业合规建设,当然是应该大力鼓吹和提倡的。因为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通过合规体系的建设,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以及财务和声誉损失方面的风险。也就是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它内涵了预防犯罪的效果,这一点是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讲也不能过于夸大合规建设对于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犯罪行为的本质,它本来就是行为主体,决议要违反和穿透所有民事和行政的法律障碍。如果说只要建立了一个健全的各种规章流程,就能让人遵守要求并遏制不轨行为,那世界上就没有犯罪了是吧?我们通常讲天要下雨,娘要嫁人。
一个人心里决议要诈骗,再详尽的民事合同审查,也挡不住;一个官员决议要受贿,党纪国法再严密,仍然有人前仆后继;同理,一个企业如果决议要犯罪,再完备的合规体系也不是铜墙铁壁。所以,我不是说合规对预防犯罪毫无用处,我只是不要夸大或者神话这个作用。因为对一个成长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当中,治理结构比较完备的现代企业来说,完善的合规体系确实能形成一些犯罪的障碍。但是对于深度依赖企业家个人魅力型治理的大量的中国民企而言,有时候再完善的合规体系也很难挡得住老板的一意孤行。相反,一些民营企业家真正关心合规的时候,往往可能是已经有涉罪风险,甚至打算规避制裁,甚至伪造证据的时候。其中的风险,一些作为合规业务先行实践者的律所,是心知肚明的。企业合规本身我是支持的,也不是今晚讨论的重点,所以以上开场白做个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