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了银行一把?贵州,男子给朋友转账时,因为疏忽大意,不慎将其中的13.8万元转给了前同事。男子发现后立即联系前同事,前同事也答应把钱归还男子,然而转账前,却出现了问题,13.8万元中的大部分钱已经被银行扣除,卡里只剩了4.7万余元! (来源:百姓关注) 张某是贵阳人,和周某曾是同事关系,两人在一起上班的时候关系还不错。 前些时间,张某要给一个姓龙的朋友转账15万元,由于担心转错,张某非常谨慎地将15万元分两笔转,第一笔转1.2万元。 确认没有转错 ,再转第二笔13.8万元。 第一笔钱转过去后,张某内心觉得没什么问题,稳了,开始掉以轻心,进行操作第二笔。 张某输入了一个龙字,看到周某的名字中也有个龙字,而且是首选,没注意,就点了周某的名字,然后把13.8万元转给了周某。 发现转错账后,张某立即与周某联系,周某是个爽快人,当即表示愿意把钱退给张某,但周某前去转账时,傻眼了。 原来,周某因为资金困难,他的房贷已经有两年没还了,卡里没钱的时候,银行拿周某也没有太好的办法,突然发现卡里有钱后,银行二话不说,直接扣除了卡里九万多元的贷款费用。 这样一来,周某的13.8万元,就只剩下了四万七千多元。 接着,周某把剩下的四万七千元退给了张某,张某感觉意难平,打电话报警,可民警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张某认为,只要银行核实到这笔钱,不是周某正常的合法收入,就应该把这笔钱退还,而不是扣除9.1万余元。法律怎么看待此事? 1、银行扣周某银行卡里的钱,是因为双方合同中有约定。 现在的购房贷款合同中,一般都有相应的授权代扣协议,即银行有权利在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逾期款项超过特定天数之后,从借款人所关联的工资卡或者其他指定账户进行自动扣划,以此来偿付所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问题,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银行没有经过周某允许,直接从周某银行卡里将钱划扣是没有问题的。 2、张某提出的“不是周某正常的合法收入,就应该把这笔钱退还。”在法律上是这样吗? 虽然钱的流向可以查清,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钱属于种类物,适用于占有及所有。 打个比方,有人故意将钱撒在大街上,钱脱离了原来的所有者,代表这人已经抛弃了钱的所有权,谁捡到就是谁的。 因为钱本身是种类物(与特定物相对应),张某的钱和周某的钱都是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物。
说白了,正常情况是没法区分这笔钱是谁的,谁占有钱了,钱就归谁所有。 这样一来,银行就钻了一个空子,钱只要进入周某的银行账户,周某占有了这笔钱,那这笔钱就属于周某所有,银行就可以划扣这笔钱。 3、这意味着,张某只能找周某还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周某没有获得这13.8万元的法律依据,这笔钱对周某而言,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可以通过起诉或者调解方式,让周某还钱。 但是,在实践上很困难,周某要是有钱,也不会拖欠银行两年的房贷不还。 最后,张某的这次疏忽,帮了银行的大忙,算是帮银行短时间解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