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属于政府采购不需要回避的情形? 1、参与过项目前期论证的专家。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关系,不影响公示公正的。 3、评审专家在在某个项目中在该项目投标人有股份但是没有控股,也没有在该公司任职,也没有担任该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4、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者重新采购,参与过第一次评审的专家。(但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除外) 5、评审专家为采购人主管部门领导。 6、评审专家与本项目代理机构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特别说明一下,评审专家因为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限定的是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对于评审专家之间的利害关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所以随机抽到的评审专家之间如果来自同一个单位或者是夫妻等亲属关系,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有的省份规定专家抽取不得抽到同一个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个项目的评审,我个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以下情况属于政府采购不需要回避的情形? 1、参与过项目前期论证的专家。 2、与供
昊昊说课
2025-01-30 12: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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