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应如何保证信息适当和完整——张某某诉自

王培聊社会 2025-01-26 11:13:13

京高法: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应如何保证信息适当和完整——张某某诉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旨】 1.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职能活动的产物,即便针对同一事项,不同机关基于需求、侧重、渠道、标准的不同,制作、获取的信息也会有所不同。相对人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与案涉信息不一致的,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并无关联。 2.政府信息系客观事实,客观上存在什么信息公开的就是什么信息,行政机关应如何履行职能以保证获取的信息适当和完整,一般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对象。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京行终4001号 3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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