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适用《城乡规划法》认定2008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确实不

王培聊社会 2025-01-25 07:42:16

最高法:法院适用《城乡规划法》认定2008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确实不妥 【裁判要旨】 滕某娇、滕某娇又主张,一审判决适用建房时未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适用法律错误。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合法,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滕某娇、滕某娇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于2003年,一审判决适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认定建设行为违法确实不妥。但是,2003年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同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根据该条规定,滕某娇、滕某娇未取得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同样是违法建筑。一、二审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结果并无不当。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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