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行政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对2008年1月

王培聊社会 2025-01-24 01:12:46

贵阳中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行政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房屋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行政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房屋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条规定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中,五上诉人陈述其于2001年及之前修建了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号案涉房屋,且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在被上诉人南明执法局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修建时间的情况下,应认定案涉房屋系上诉人于2001年左右修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2008年1月1日施行。被上诉人南明执法局于2022年10月适用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上诉人2001年修建案涉房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作出的该讼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亦未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存在的实际情况。 【裁判文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黔01行终519号

0 阅读:12
王培聊社会

王培聊社会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