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在与妻子去办离婚期间,给了妻子一张信用卡,称卡里的钱用于孩子的教育。可妻子却刷了13万元给自己买了奢侈品和理财。男子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13万余元。可妻子却表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支配权。法院判了! (来源:遇事找法) 付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育有一子,但婚后二人的感情并不和谐,经常会因为琐事争吵。最终,二人决定离婚,于是一起来到了民政部门,准备办理离婚登记。 然而工作人员却告诉二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只有30天期满后,二人还是决定要离婚的,民政部门才会发放离婚证。 既然离不了婚,李女士便和付先生回家了。期间,付先生给了李女士一张信用卡,称这张卡是对孩子的补偿,如果需要就可以直接刷卡,到时候付先生会还。 可谁知才过了一周,付先生突然收到了短信提示,他的信用卡竟然被刷了几万,之后几周,又连续被刷了几万。付先生以为是卡被盗了,于是联系了李女士。 可李女士却十分淡定的表示,这钱是自己刷的,到时候给孩子作为教育基金。 付先生得知是李女士取的钱,也放心了不少,但也有所不满。就算要用于教育基金,那也不至于这么用。 可事后付先生才得知,李女士取这13万元并非用于孩子的教育,而是自己买了名牌包和衣服以及高档的化妆品,甚至还购买了一些理财产品。 付先生这下生气了,他再次打联系了李女士,要求李女士立刻把钱归还,却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付先生便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来主持公道。 付先生认为李女士应当还钱,理由是: 自己将信用卡交给李女士保管,是为了让儿子的教育得到保障,这笔钱不能随意乱用。 可李女士却一下子擅自刷走13万元,而且都是给她自己买的东西,这明显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李女士刷了信用卡后,又没有及时把钱还回去,导致产生了利息损失和一些滞纳金,这都应该由李女士承担。 李女士认为顶多还一半,理由是: 自己和付先生尚未离婚,那这张信用卡的钱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就算要还,只需要还一半即可。 当初付先生说刷了卡后,他会还的,但现在钱刷了他自己没有还,所以产生的利息损失和滞纳金应当由付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的意见是: 1、这信用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李女士与付先生仍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二人均享有对信用卡平等使用的权利。 但是这种平等权利必须建立在善意的基础上,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付先生把信用卡交给李女士,是给孩子交学费和生活费的,所以这个钱并非给李女士的,而是给孩子的。 李女士作为财物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内的财物。 2、李女士每月的工资就4000多元,可她却在短短一个月内,花了信用卡内13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和理财产品,该行为应当属于恶意挥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因此,李女士应当返还付先生13万余元,而不是只还一半即可。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应当将透支的13万余元还给付先生。 此外,李女士的行为造成信用卡产生了利息和其他费用,也应当由李女士承担。 最后,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妥善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更不要企图利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来钻空子、谋私利,否则终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黑龙江,一男子在与妻子去办离婚期间,给了妻子一张信用卡,称卡里的钱用于孩子的教育
雷雷说趣
2025-01-24 13: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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