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一男子开了家金店,后因资金短缺,就向同行借了3600克的黄金。然而8年过去了,男子只还了2100克黄金以及部分利息,但是黄金的价格已经翻了几倍。同行要求男子偿还等量黄金或者按照现价折算成现金归还,但男子认为现在金价涨了400多一克,自己太亏了。那法院会如何处理? (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温杰在深圳开了家金店,后与同样开金店的老板谢铭宇结识,二人成了很好的朋友。 在2015年,温杰因为资金短缺问题,就向谢铭宇借了3600克黄金,并约定了利息和交付方式。 时光荏苒,转眼间8年过去,金价也翻了几番。这些年温杰陆续还了2100克黄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可在2024年年初的时候,谢铭宇发现突然联系不上温杰了。 谢铭宇十分担心,因为现在金价已经涨到600多元/克了,这要是温杰真不还了,那自己不是亏大了? 后来谢铭宇经过多方打听,终于在温杰的老家找到了对方。可当谢铭宇提出让温杰归还黄金时,温杰却百般推辞。 温杰表示:现在金价翻了不少倍,自己此前归还的2100克黄金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的3600克的价值,再加上支付的利息,早已还清了欠款。 谢铭宇并不认可温杰的说法,认为借条上白纸黑字写着偿还3600克的黄金,这与金价涨不涨都没关系。 温杰则坚持认为,借条上也约定了按照当时225元/克计算的。如果非要按照现在的金价还钱,那自己实在没能力还,让谢铭宇自己看着办。 无奈之下,谢铭宇只能向法院求助,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 法院会怎么判? 根据温杰与谢铭宇的陈述以及双方的借条,可以确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虽然谢铭宇当初借给温杰的是3600克的黄金,但是黄金作为市场流通物品,可以与现金等价交换。 因此,借黄金也属于借贷关系的范畴。 既然二人是借贷关系,那有借有还,下次好谈。温杰借了多少黄金,就该偿还多少黄金,这才符合借贷关系的定义。 法院调查发现,温杰与谢铭宇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归还的方式,就是按照当日金价225元/克计算,归还同等克数的黄金或者黄金首饰。 按照这条约定,其实可以拆分两个约定: 第一,按照借黄金时的金价225元/克计算。 第二,归还同等克数的黄金或黄金首饰。 这条约定其实有些矛盾,因为黄金的克数不会一直增长,甚至可能缩水,但黄金的现金价值却一直在猛涨。 按照谢铭宇起诉时的黄金价格,已经涨到了600元/克,涨了近400元/克。如果让温杰按照这225元/克的黄金价格计算,那谢铭宇可以说亏了很多,这对谢铭宇并不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这里虽然约定了按照225元/克计算,但也同样规定了按照3600克黄金归还。 也就是说,谢铭宇要求温杰归还剩余的1500克黄金的主张并没有错。 但现在温杰拿不出那么多黄金,而直接去金店买了黄金再还给谢铭宇,对温杰来说也存在一定的压力。 最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以544元/克计算,1500克黄金折价81万余元。而温杰与谢铭宇均表示接受,最终温杰一次性支付了谢铭宇80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湖南宁乡,一男子开了家金店,后因资金短缺,就向同行借了3600克的黄金。然而8年
雷雷说趣
2025-01-21 17: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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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澜不惊-我只是我
不就是做空失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