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和朋友去喝酒吃饭,期间,一女性朋友觉得房间太闷想出去透透气,男子随即

肆时说说 2025-01-23 16:33:26

河北,一男子和朋友去喝酒吃饭,期间,一女性朋友觉得房间太闷想出去透透气,男子随即就一起走了出去并带着女子一起兜风,来到一偏僻处后,男子打算和女子亲密一番,结果这时候女子的丈夫打来电话,无奈,男子只能放弃并将女子送至路口后离去,随后女子却报了警。

事发当晚,男子王某和朋友侯女士、田某等人去饭店吃饭喝酒,吃了一会后,侯女士觉得房间太闷了,于是打算出去走走,王某见状,直接跟着侯女士一起出去了,出门后,王某本能的打开了车子的副驾驶一侧的车门,让侯女士上车休息一下。

侯女士也没有多想,随即爬上了车,这时候,王某坐上了驾驶位,打算带着侯女士去兜兜风。

当车子行驶到一处偏僻位置后,王某将车子停了下来,随即就从驾驶室一侧翻到副驾驶位置并将副驾驶座椅放倒,随即就压在了侯女士的身上,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侯女士的电话响了起来,原来是侯女士的丈夫打来了电话。

王某见状,于是就停了下来,整理一番后,就开车将侯女士送至一处路口后驾车离开。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谁知,侯女士竟然选择了报警,称遭到了王某的侵犯。

直到近一年后,王某才主动投案,不过,王某投案后,其说法和侯女士却相差巨大,王某表示,当时确实是带着那个女的一起开车兜风,路上,自己的手一直搭在她的身上,她一点也没有反抗,到了位置后,在脱衣服的时候,我问1000行不行,她要1500,这个时候她老公来了电话,我一听是男的,就没了想法,然后把她送到了一处路口后就驾车离开了。

侯女士表示,当时自己有过反抗,身上的伤也感觉是王某造成的,因为当时没感觉出来,去了医院才看到身上有伤。

侯女士的丈夫也表示,接到侯女士电话后,就赶去了某路口接上了妻子,发现妻子全身哆嗦还揣着大气,她说王某对自己动手动脚,在她胳膊和大腿内侧发现有红色伤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不过,王某对其仍有异议,他认为,侯女士是自愿的,而且没有反抗,不能认定自己有罪,就算有罪,也是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而且,自己是主动归案,应算是自首,于是,王某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其采用了使被害人侯某不能抗拒的手段,即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犯罪,该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可以证实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但是,王某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

不过,王某因为听到电话声音主动停了下来,这种行为是自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且王某未使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主观恶性较轻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改判王某免于处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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