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8条冷知识

诺尔有言 2025-01-23 15:01:34
准备离婚的朋友,财产都不要争了,全按法规来 . 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 2.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9条) . 3.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4.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4.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 5.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 6.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 7.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 . 8.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 西安律师推荐 西安律师事务所 西安律师 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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