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董监高怠于

王培聊社会 2025-01-22 21:22:09

最高法: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董监高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内部出资协议对出资金额、持股比例等问题的约定不影响公司股东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状况履行出资义务。对于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公司高管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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