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女子租了一间铺子开花店,开了4年,刚有了起色,房东却说不租了,要把房子收回去给别人开棋牌室,女子只能无奈搬走。可她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前脚刚搬走,房东后脚就用了她的招牌,开起了花店。女子大怒:房子是你的,你想开什么都可以,但是招牌是我当年花5000安装的,我花钱也得给你拆了,我就为了出口气。网友:干得漂亮!
4年前,卢女士跟房东老林签订了租赁合同,租下了老林家一套闲置的铺子,用来开设属于自己的花店。
当初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门面合同一年一签。
签好租房合同后,卢女士请了装修公司,把铺子进行了装修,还特意花5000多,安装了醒目的门店招牌,好让顾客记住自己的门店。
花店开起来后,卢女士对未来也充满了憧憬,可毕竟是做生意,一个新店,又没有固定客源,要想生意火爆起来,也是很难的。
前几年,花店的生意一直不咸不淡,勉强能够维持下来,可到了第4年,在卢女士的苦心经营下,终于积攒了一定人气,生意也有了起色。
可没想到,就当卢女士打算再跟老林续签下一年的租房合同,打算大干一场的时候,老林却说自己要把铺子收回来,租给别人开棋牌室了,就不再租给卢女士了。
卢女士虽然有些意外,但是多次沟通后,她表示理解并尊重老林的决定,她决定退租。
她将自己的花卉打包,并将店里的东西都清空了。
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她搬走后,老林竟然在这间铺子里开起了花店。
卢女士其实也想的明白,毕竟铺子是老林的,他想开什么都可以,但是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老林竟然用了她的招牌,只在上面修改了一个字。
卢女士气愤难平:我在这里辛辛苦苦经营4年多,终于有了起色,房东一脚把我踹走了,他开起了花店。这个招牌还是我当年花5000多安装的,我就算花钱也要把它拆了。
为了给自己出口气,卢女士请了工人,把原来的门店招牌给拆了。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人说房东也太不讲究了,这多损啊!但是也有人说,房子是房东的,人家想开什么就开什么。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租房合同到期后,房东有权收回房子。
《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老林和卢女士约定的是一年一签,租房合同到期后,房东有权选择不再续签合同,把房子收回来。
2、对于招牌的处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这块招牌是卢女士制作的,并且当初经过了老林的同意,那么合同到期后,招牌的归属权归卢女士所有。
租房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卢女士可以将这块招牌拆走。
但是如果双方合同中有约定,租客退租后,不能拆除房屋装修或者其他物件,那么卢女士就不能将该招牌拆除,否则房东可以要求卢女士恢复原样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所以,在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条款,合同对涉事双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需要根据合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房东收回房子,又用原租客的招牌做生意,这多少有些不厚道了。 对此,你怎么看?
归零
房东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可以向工商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