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58岁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凌晨1点多持刀前往妻子宿舍查看情况,到达妻子宿舍后,正巧看见妻子与一男子同睡在一张床上,情绪激动之下,连砍对方男子数刀,导致对方左小腿因无法治疗被截肢,构成重伤二级。事后,男子被控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方男子存在重大过错,对男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据悉,58岁男子李某和妻子在当地打工,但不在一个单位。
数月前的一天凌晨1点多,李某因怀疑妻子出轨,持刀前往妻子所在的单位宿舍查看。
李某到达妻子所在的单位宿舍后,恰巧看见男子黄某与自己妻子同睡在一张床上,情绪激动之下,拿刀就往黄某身上砍,将黄某的左肩部、左胳膊、双腿腿部砍伤,而后见黄某不断求饶,将黄某送医治疗、自首。
事后,因黄某因左小腿因无法治疗被截肢,又经鉴定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警方遂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对李某立案调查。查清上述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方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第一:《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害人黄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案发后李某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抢救尽到救助义务。
建议判处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面对检方的控诉,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李某的辩护人指出:第一、李某目睹涉案情节,一时激愤实施了伤害行为表明李某的行为有突发性和情绪刺激性,虽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对李某的量刑应考虑李某人身危害性和主观恶性;
第二、李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自首情节、积极救助被害人、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
第三、李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动机的特殊性、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也系因家庭纠纷引起的伤害,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
第四、李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悔罪表现。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案发后,李某还垫付了黄某7.6万余元医疗费、抢救费。
法院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在案发后积极垫付被害人黄某因伤害行为产生的医疗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某与李某妻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被告人家庭,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李某的处罚。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李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适当。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已婚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侵犯了配偶间的感情和尊严,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与和谐。
本案中被害人黄某也系已婚人士,与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是引发该案的重要原因。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危害程度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最后,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法院虽然认定李某构成犯罪,但对李某缓刑,既给予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对黄某与李某妻子之间不正当关系的否定!
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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