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李梅酒后不慎落水溺亡,其父亲得知是女儿的好友张伟买了酒还陪她至河边,却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施救导致女儿离世的。李梅的父亲将张伟告上法庭,索赔高达80余万元。判决结果令他大失所望!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梅是一个性格开朗、热爱生活的年轻女孩,和好友张伟一直是无话不谈的挚友。那天,两人相约在河边的小酒馆聚会,几杯酒下肚,气氛渐渐变得热烈起来。
张伟是个豪爽的人,见李梅心情不错,便提议再买几瓶酒,到河边边喝边聊,享受这难得的悠闲时光。
“太好了,张伟,你这主意真不错!”李梅笑着点头,两人于是拎着酒,来到了河边的一处小平台上。河水潺潺,夜色渐浓,两人边喝边聊,从生活琐事聊到人生理想,好不惬意。
然而,酒过三巡,李梅显得有些醉意朦胧。她站起身,踉跄着走到河边,想要看看水中的月亮是不是比天上的更圆。张伟此时也喝得不少,只是眯着眼,看着李梅的背影,并没有太多在意。
“张伟,你看,那月亮多美啊!”李梅的声音带着几分迷离,随即,一个不小心,她的身体失去了平衡,扑通一声落入了河中。
张伟猛地一惊,酒意瞬间醒了大半。他慌忙跑到河边,只见河水湍急,李梅的身影已经在水面上忽隐忽现。
张伟心里一紧,他并不会游泳,只能焦急地呼救,但此时河边人烟稀少,根本没有人听到他的呼喊。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张伟却束手无策。最终,当救援人员赶到时,李梅已经不见了踪影,只留下冰冷的河水和张伟悔恨不已的身影。
李梅的父亲得知消息后,他怎么也想不到,女儿就这样突然离开了他。在悲痛之余,他了解到是张伟买了酒还陪女儿到河边,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照顾好女儿,才导致了这场悲剧。
“这怎么行!我女儿不能就这样白白死了!”李梅的父亲愤怒地说,他决定要为女儿讨个说法。于是,他将张伟告上了法庭,要求张伟赔偿80余万元,以弥补他失去女儿的痛苦。
李梅的死亡无疑是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然而,在法律面前,我们需要理性地分析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张伟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张伟确实买了酒,并陪李梅到了河边。但是,他并没有直接推李梅入水,也没有在她落水后故意不施救。张伟的过失主要体现在他未能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
然而,这种过失是否足以构成犯罪,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和证据。根据法院的审理,李梅的父亲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张伟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
张伟虽然陪李梅喝酒,但喝酒本身并不违法,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故意让李梅处于危险之中。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伟的行为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张伟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民事方面,李梅的父亲要求张伟赔偿80余万元。这主要基于他认为张伟的疏忽大意导致了李梅的死亡。
然而,民事赔偿需要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事人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张伟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但李梅作为成年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她选择喝酒,并选择到河边这样一个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方,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张伟。
综上所述:法院以李梅的父亲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在法律上,证据是判断事实的重要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一方的主张,那么法院就无法做出有利于这一方的裁决。
李梅的父亲虽然悲痛欲绝,但他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张伟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也无法证明张伟的过失与李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只能依法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但在法律面前,需要理性地分析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张伟虽然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但并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他。
朋友之间相聚虽然开心,但也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当朋友处于醉酒状态时,更应该照顾好他们,避免发生意外。(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