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确实应当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但切不可轻易认罪认罚,尤

喻宁侃社会 2025-01-14 21:41:37

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确实应当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但切不可轻易认罪认罚,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复杂模糊,即便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也难以精准判定,普通犯罪嫌疑人更是难以准确把握。在诸多情况下,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当事人口供的影响。 一、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人会通过“找关系”或施加压力等手段,诱导公安机关对一些本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的经济纠纷进行刑事立案。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滥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是对警察职责的严重曲解,警察身上的制服代表着正义与法律,绝不应被如此不当利用。 二、实务中也不乏办案人员存在打击报复或泄私愤的情况。虽然这类问题相对容易被察觉,但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而有苦难言,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冤枉”的情形在实务中也时有发生。有时在案证据虽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作案嫌疑,但只要嫌疑人能够勇敢地说出真相,本可澄清事实。然而,由于嫌疑人自身的恐惧心理,或是办案人员的不当利诱、恐吓等行为,导致嫌疑人最终陷入冤屈,将自己送进了牢狱。 综上所述,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绝不能轻易认罪。一旦认罪,公安机关后续可能不再积极深入地调查案件,尤其是那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这无疑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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