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与失足女进行非法交易时偶遇民警查房,惊慌之下竟爬出8楼窗外失足坠亡

白羊登义文 2025-01-13 21:51:51

湖南株洲,男子与失足女进行非法交易时偶遇民警查房,惊慌之下竟爬出8楼窗外失足坠亡。事后,死者家属起诉酒店,要求承担男子死亡带来的全部损失70万余元。

(案例来源:株洲中院)

男子陈某结婚已有多年,和妻子之间渐渐没有了激情。因平时工作中经常应酬,陈某接触到了几个从事非法行业的失足女。

事发当天,陈某接到一个老熟人的信息,称介绍一个新入行的姐妹给陈某认识,晚上玩点刺激的。陈某心领神会,告诉家人自己要应酬。

事发当晚,陈某提前开好位于8楼的房间等待,过了一会,老熟人带着另一名女子进入房间。

谁知,正在三人进行非法交易的过程中,突然有人敲门称警察查房,让里面的人赶紧开门。

陈某惊慌失措,他和妻子之间虽没有激情,但并非没有感情,而且二人上有老下有小,如果这件事让妻子得知,家里还不知道会掀起什么风浪。

而且,如果被逮到,这种事还可能会被单位知道,到时候他该怎么面对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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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这里,陈某惊慌失措,赶紧套上衣服,却怎么也想不出应对的办法。

这时,陈某看到了房间的窗户,他跑两步跑过去,看到四楼有一个平台,窗下有一条窄窄的腰线,于是陈某用力破坏窗户上的限位器,想从窗户里逃出去。

两名女子入行久了,对这种事比较有经验,二人劝说陈某这是8楼,让他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冒险。可是陈某当时满脑子都是被抓住后的后果,根本听不进去二人的劝。

此时,门外的民警再次警告,让陈某等人赶紧开门,如果再不开门,他们就要破门了。

陈某见事态紧急,再也顾不得许多,用尽全力终于将窗户打开了。随后,他从窗户里爬了出去,用力抓住空调架子,踩在楼层的腰线上。

谁知,陈某平日基本不锻炼,根本没有什么臂力,加上墙上太滑,陈某一不小心竟然仰面从八楼跌落,摔到了四楼的平台上。

两名失足女吓得惊声尖叫,民警听到动静破门而入,得知陈某跌下楼后又迅速去四楼查看,并立即打了120。然而,陈某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陈某的家属认为,陈某是在酒店里发生的事故,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他们进行赔偿。

双方进行了协商,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陈某的家属起诉了酒店,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702624元。

1、陈某与两名女子构成卖淫嫖娼。

陈某和两名失足女提前联系好,双方商定价格进行非法交易,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某已经身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但是两名失足女仍旧应当接受治安处罚。

2、陈某家属的索赔请求,能否能到法院支持?

陈某的家属提出,陈某与人在酒店非法交易,酒店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且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从客房坠楼身亡,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家属70万余元。

对此,酒店辩解称:

1、酒店已经采取了来客登记等方式,对来访人员进行了登记。但是客人在房间内的行动属于他们的个人隐私,酒店没有办法进行干预。

2、酒店的所有门窗在安装后都进行了验收,且全部符合规定,窗户安装了限位器,最大只能打开10厘米,陈某坠楼是因为他强行破坏窗户,并非酒店设施不合规所致。

3、陈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应当知道爬8楼的窗户会导致坠楼的风险,却仍旧至自身安危于不顾,陈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陈某坠楼是因他自身导致的,和酒店无关,酒店无需赔偿。

法院仔细审理了本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房间窗户设置有限位器,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酒店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住客做出危险行为。

陈某强行破坏限位器爬出窗外,这一行为是其自主决定且明显违反正常的行为规范。

其次,陈某的死亡原因并非酒店的设施故障或安全隐患直接导致,而是其自身为逃避违法行为的后果而采取的极端危险行为所致。酒店无法预见也难以阻止陈某这样的故意冒险行为。

再者,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陈某的死亡与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陈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知晓从8楼爬出窗外的极度危险性,却依然选择这样做,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法院认为,酒店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的死亡是其自身违法且危险的行为所导致,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家属要求酒店赔偿702624元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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