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父母离异,抚养权给了母亲,父亲每个月给他1000元抚养费,男子长大,突然得知父亲意外去世,叔叔未通知自己,私自给父亲办了后事,父亲没留遗嘱,叔叔对遗产有了想法,他偷偷剪下哥哥毛发,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否则不能继承父亲遗产,叔侄闹到法院,法院认为,叔叔侵犯了侄子隐私权和身份权,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 椒点新闻) 李宝得到消息,说父亲已经离世,并且已经办完了后事。
李宝十分震惊,竟然没有人通知自己,虽说母亲和父亲早已离婚,他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可他毕竟是父亲的儿子,哪有父亲去世,不让儿子送终的道理。
原来,2000年的时候,李宝的父亲李顺,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梅。
俩人一见钟情,很快就热恋起来,随着感情升温,很快就领证结婚,不久后王梅怀孕,生下了儿子李宝。
李顺高兴,媳妇漂亮,儿子乖巧,幸福的生活,越发的甜蜜。
李顺在外工作,王梅照顾孩子,起初的时候,生活还算可以。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渐渐有了矛盾,王梅独自照顾孩子,埋怨李顺不帮自己。
李顺委屈,抱起孩子就不能工作,工作挣钱就不能老待在家里。
俩人你来我往,开始拌嘴吵架,时间一长,内心生了嫌隙。
李宝渐渐长大,他害怕父母吵架,他跟着母亲长大,总要躲在王梅的身后。
李顺和王梅一看,既然过不下去,那就好聚好散,2018年,俩人办了离婚,李宝继续跟着王梅生活,李顺每个月给儿子抚养费1000元。
俩人互不打扰,平静的生活下去,转眼李宝长大,已经年满了18岁。
李宝有了自己的事情,也开始打工挣钱,忙忙碌碌,很少会去看望父亲。
父子之间,有事情都是电话沟通,李顺也忙着自己的工作,对此并没有过多的介意。
谁知厄运袭来,2020年年底,一场意外,夺走了李顺的性命。
李顺不过年届中年,从来没料到自己会遭遇不幸,他多年来积攒了一部分财产,从来还没有想起该怎么安排。
就这样,李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突然就离开了人世,他弟弟李军,为他办理了后事。
李军看哥哥留有遗产,他开始有了想法,他从哥哥身上剪下来一撮毛发。
他在心里暗自做好了打算,他想保住哥哥的遗产。
在他心里,觉得哥哥已经离婚,既然王梅带走了孩子,那这个孩子就不再是哥哥的儿子。
果不其然,侄子李宝得到了消息,这个时候,父亲李顺早已被叔叔办完了后事。
李宝来的还是晚了,他想不通,父母离婚,并不能否认自己是他的亲生儿子。
李宝埋怨叔叔为何不通知自己,不让他这个儿子来操办父亲后事。
李军对他毫不客气,你判给了你妈,你就不是李顺的儿子!
李宝要继承父亲遗产,叔叔李军坚决不同意,他还提出,要李宝去做亲子鉴定,他拿出那撮毛发,说这是从李顺身上剪下来的。
叔侄俩大闹不止,一直闹到了法庭之上,李军提出,如果李宝不和哥哥毛发做亲子鉴定,就不能证明他是李顺的亲生儿子。
既然不是亲生儿子,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李顺的遗产。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顺没有留下遗嘱,没有对李宝的继承权设立条件,没有委托弟弟李军来做亲子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意味着,李顺在没有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宝作为第一继承人,有权继承李顺的遗产。
2、法院认为,李军私自剪下李顺毛发的行为,侵犯了被继承人李宝的隐私权以及身份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李军私自剪下李顺毛发的行为,侵犯了李顺及李宝的隐私权,也侵犯了李宝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权,即继承遗产的权利。
3、李军提出要李宝和李顺毛发做亲子鉴定,不符合提起亲子关系界定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法律规定,只有父或母、成年子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讼。
李军作为李顺的弟弟,不符合提起亲子关系界定的主体资格。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军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皆为化名)
心灵
想钱💰想疯了!
白桦林
应该儿子继续!弟弟红眼病!如果剪的头发是别人的,没当儿子面剪就不能认!谁知道头发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