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将自己家的一套毛坯房租给了一个小姑娘,双方约好年租金为13000元,租

白羊登义文 2025-01-13 21:48:41

新疆,女子将自己家的一套毛坯房租给了一个小姑娘,双方约好年租金为13000元,租期一年,到期后若不租硬装不得拆除,如果违约,须支付10000元违约金。2年多后,小姑娘退租,却将房屋内的地板、马桶、洗手池、顶灯、灯开关等拆除带走,女子认为对方违约,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3250元,可租客却认为女子交给自己的就是毛坯房,自己并未违约。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

2年多前,刘庆云打算把自己家一套闲置的毛坯房出租出去,换些租金用来添补家用。

一个97年出生的小姑娘祝某看中了这套房子,表示自己愿意租下这套房子,并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

2022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租期为2022年3月1日到2023年2月28日,年租金为13000元。合约到期后,祝某需提前30天,通知刘庆云,是否在续租。

另外,双方还约定:在租赁期间,如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违约金10000元。

就装修事宜,双方也进行了约定,祝某不能在房屋内铺设瓷砖,到期后,如果不再续租,不能将房屋内的硬装拆除。

双方签订合同后,祝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刷了墙面、铺设了木地板、安装了马桶、洗手池、柜子、顶灯等,之后就入住了进去。

接下来的事情进行的很顺利,祝某按时支付房租,双方沟通十分顺畅,租约到期后,祝某又续租了一年。

到了2024年,眼看着租约又快到期了,这一次祝某表示自己只打算租到2024年5月26日,之后自己有新的安排,刘庆云答应了祝某的要求。

租约到期的前一天,刘庆云接到了祝某发来的信息,祝某说自己已经开始搬家了,等自己把东西搬走,会在5月31日将房屋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放在阳台后,拍照发给刘庆云的。

刘庆云本来也忙,想着既然小姑娘已经安排好了,自己5月31日那天过去收房就好了。

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5月29日那天,她意外接到了物业的电话。

物业问她是不是又打算装修房屋了,怎么把房屋内的拆除垃圾全部堆放在单元门外?

刘庆云心里一惊,急忙赶了过去,打开房门,眼前的景象让她难以置信。

房屋内的地板被扒了,马桶、洗手池、顶灯、就连灯的开关都被拆走了,屋内一片狼藉。

祝某把东西拆掉后,留下一地垃圾没有处理,全部一股脑的堆在了单元门口。

面对这一地狼藉,刘庆云气愤难平,当初明明说好的,退租时,祝某不能将房屋内的硬装给拆除的。

她立即联系了祝某,可祝某却说当初刘庆云租给自己的就是毛坯房,自己拆除带走自己装修购买时的物品,不属于破坏、损坏房屋内设施和物品,不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沟通未果,刘庆云将祝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祝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租金损失3250元。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刘庆云跟祝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刘庆云主张: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租约到期后,乙方不得拆除房屋内的硬装,那么祝某退房时应当按照约定,把这些装修保留下来。

可事实上,祝某却将房屋内的地板、马桶、洗手池、顶灯、灯开关等拆除,并私自将垃圾堆在单元门外,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支付租金损失3250元。

可祝某却坚持认为自己租的是毛坯房,自己拆除自己装修的物品,并未构成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庆云和祝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租赁到期时,如不租,硬装不得拆除”“如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违约金,双方协商决定为10,000元。”

祝某退租时,将安装的马桶、洗手池、顶灯、灯的开关灯予以拆除带走,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祝某向刘庆云支付10000元违约金,关于租金损失,因违约金足以弥补刘庆云的损失,故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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