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当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我自愿作为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并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愿与其共同归还,直至本息结清,这样的表述清晰明了,未涉及“保证”字眼。从词句文义上看,承诺人以共同还款人的身份出现,其真实意图是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非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承诺书中提到了债务履行的条件,但这并不改变其债务加入的本质。因为整个承诺书中并未使用“保证”这一法律术语,从字面和文义上都无法解读出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的承诺应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即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非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号
最高院:当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我自愿作为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并承诺在债
喻宁侃社会
2025-01-13 19: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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