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名男子请朋友吃饭,付账时因为有朋友在,他没好意思仔细看,付了450多元后

校花阁 2025-01-11 22:37:30

湖北,一名男子请朋友吃饭,付账时因为有朋友在,他没好意思仔细看,付了450多元后和朋友离开饭店,回家一核对,发现饭店多收了他46元。男子觉得可能是老板搞错了,返回饭店找老板讨要说法,不曾想,老板竟要男子打她两巴掌!

事发这天,有几个朋友找范先生玩,范先生觉得在家里做饭太麻烦,还不如到外面饭店随便吃点,大家喝两杯,范先生征询朋友的意见,朋友说都可以,不要太客气。 随后范先生和朋友来到家附近的一家饭店,点了茶香鸡、金牌蒜香骨、小肥羊等8个菜品,并让服务员提一箱勇闯天涯上来,紧接着,范先生和朋友一边吃饭、一边喝酒。 酒足饭饱之后,范先生到前台结账,店员打出小票,双手递给范先生,并告诉范先生一共消费了450几元。范先生觉得有点贵,皱了皱眉头,不过有朋友在边上,他不好说多说什么,付了钱,揣着小票和朋友一起离开了饭店。 送朋友离开后,范先生回到家,突然想起小票的事情,他拿出来一看,果然发现了不对的地方,小票上的菜价有一半比菜单上的价格要高。

比如他们点的小炒野猪肉,菜单上是32元,小票上却显示50几元。 范先生回到饭店,问老板怎么回事?怎么小票上的价格和菜单上的不一致?范先生核对了一下菜单,发现饭店一共多收了他46块钱。 老板先是推说没问题,后来见推卸不了,又不以为然地说:“多大点事儿,不就是弄错了吗,退钱就完了。” 看到老板不以为然,范先生有些恼怒,但他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没想到老板又对范先生说:“不行你打我两巴掌吧!” 她见范先生不动手,又说,“你看,喊你打你又不打!” 范先生气愤不过,“我吃得起饭,就付得钱!我不要退钱,我们直接让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来评评理!” 范先生表示,一个人错几块钱,十个人就是几十块,我要讨个说法,并联系了记者。

看到有媒体介入,饭店老板态度变好了不少,她解释说,范先生点菜时看的是纸质菜单,他们结账依据的是电脑菜单,因为工作忙,还没有对两个菜单进行同步。随后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介入。

1、网友怎么看这事?是站范先生一边,还是老板一边? 一网友表示,这老板应该是惯犯,谁粗心,谁就会被她坑了,虽说钱不多,一人坑个十几块,但如果一天下来,有十来个顾客被坑,那也是不小的一笔收入!必须严惩! 另一网友提出,我以前没有看清单的习惯,后来无意中发现一次老板多算钱,就经常看清单了,结果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隔三差五的被算错钱,真不知道以前没看清单时,花了多少冤枉钱。

2、法律怎么看这事?该饭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不管该饭店是不是因为太忙没有及时更新菜单,其行为都已侵犯了范先生的知情权。 其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有明码标价的义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饭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饭店使用阴阳菜单,往轻的方面说,是在实施价格欺诈,往重的方面说,如果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甚至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次,价格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具体而言,市监局应该根据价格法,对饭店没有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同时,也可以责令饭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对范先生进行三倍赔偿。 最后,希望市监局能对该饭店进行严惩,让饭店老板知道痛,知道必须明码实价,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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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刀残躯饮寒风;今朝有酒醉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