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某家医院一男陪护,发现某44岁的大姐,在病房卫生间洗澡,一直没出来,遂将卫生间门拉开,查看里面情况,不曾想,竟看到了不该看的东西。事发后,大姐将男陪护告上法庭,向其索赔30000元精神损失费。
王某陪母亲到医院检查,医生告诉王某,你母亲的病情很严重,不能拖下去,越拖越恼火,必须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医生都这么说了,王某这个当儿子的,还有什么话说呢?随后王某拿着洗漱工具,到医院陪护。 据了解,事发时王某52岁,母亲高寿,已经年满80,人上了年纪,难免身体不好,医院的病人和家属看到王某俩母子,都说老太太有福气,儿子这么孝顺。 和王某母亲同病房里,有一个女患者杨某,事发时44岁,杨某因焦虑、抑郁和严重失眠,到医院检查,医院也让杨某住院治疗,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精神状态的原因,杨某洗澡特别慢。
事发这天晚上,杨某拿着洗漱工具进入病房的卫生间,不一会就传出哗哗哗的水声,可她洗了很长一时间,一直没有出来。就在这时,王某母亲对王某说,她想上厕所了。 王某点点头,示意他知道了,然后到卫生间门口催杨某快点,老太太想上厕所了。可王某只听到卫生间有水声,并未听到杨某回应,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在卫生间外面焦急地等待,后来实在是忍不住,就去敲卫生间的门。
可是呢,王某几次敲门,杨某都没有回应,又过了一阵,王某发现卫生间里的水声停了,几分钟后,王某发现杨某还没有出来,担心杨某是不是出了什么事情,于是拉了一下门,然后探头从缝隙查看卫生间情况。 结果是四目相对,王某看到了杨某没有穿衣服一幕。事发后,杨某向王某索赔未果,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0元。
1、有网友提出,杨某为什么不打电话报警呢,偷窥、窃听,不是可以治安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这里说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指的是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重点在故意上。 王某在卫生间里的水声停了几分钟后,方才拉开一个缝隙,查看卫生间内的情况,不属于故意,所以即便杨某报警,公安机关也不会给予王某拘留处罚。
2、杨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可以获得支持吗? 首先,和王某说的只看了一眼不同,杨某表示,王某拉开卫生间门后,瞪着她看了很长时间,吓得她大喊救命,导致其他病人和家属过来围观,使其受到了莫大的伤害。 杨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加重了她的病情,给她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所以王某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30000元。 其次,王某陈述说,他不是故意要看杨某,水声停了几分钟后,他误认为杨某已经穿好衣服,才把门拉开。
换而言之,王某承认了他看到了杨某,但他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那么,杨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我们常说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注意,和治安处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不同,民事上,不管是主动侵犯他人隐私,还是过失侵犯他人隐私,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王某说的,他不是故意的不是免责事由。 再次,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不小心看一眼,不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但杨某的情况不一样,杨某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本就有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状态,王某的行为,无疑是让杨某的病情雪上加霜。
当然,也可以说王某太倒霉了,碰上了这事,但他给杨某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酌定王某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