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孩子送外卖,不料,前夫抱走孩子,还藏起来,女子找了2个月,答应前夫4个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归他,债务归女子,不能问前夫要孩子抚养费,签了保证书之后,女子才把孩子要回来,女子说:只要孩子在我身边,我什么都可以放弃。
女子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子,但是,夫妻财产和债务没有分割。
女子有2个孩子,大女儿小学六年级,小儿子才2岁左右,她一个人靠着送外卖养活两个孩子。
有时候女儿可以帮忙看一下弟弟,但是,小儿子离开妈妈总是哭,她只好带着年幼的儿子送外卖。
女子把儿子放在电动车前面,她载着孩子送外卖,风里来雨里去。
有时候,她着急送餐只得把孩子放在楼道,她快速跑上楼,送完在飞快跑下楼,因为她担心孩子。
当她看到儿子那小小的背影,独自坐在楼道一角不哭不闹等着她时,她很欣慰,发誓再苦再累也咬牙坚持养活俩孩子。
其实,但凡有一点办法,女子也不想这么做,孩子跟着送外卖太遭罪了,可是,现实就走到这步了,她要养家、养孩子啊!
然而,尽管女子吃尽辛苦,万分努力,前夫还是会给她找麻烦。
前夫说要看孩子,让女子没想到的是,他竟将儿子抱走了,还藏了起来。
等女子往回要孩子的时候,发现,前夫躲了起来,她为了找孩子只好暂时放下工作。
女子用了两个月,才将孩子找到,谁也不知道这段时间,她是怎么熬过来的。
可是,当她找到孩子后,前夫说什么都不给她孩子,还提出了4个条件,说只要女子答应,他才会把孩子给她。
前夫让女子写一个保证书,有4个条件。
第一条,夫妻共同财产前夫一人所有。
第二条,夫妻共同债务归女子一人。
第三条,女子以后不能找前夫,要任何的抚养费。
第四条,女子不可以在网络平台公开说前夫坏话。
为了要回孩子,也为了不再和前夫纠缠,女子咬牙答应了前夫这四个要求。
那么,前夫提出4个条件,并让女子签了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前夫提出的4个条件并不完全合法。
第一、前夫让女子一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违背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协商,或者依法分割,而不是让一方全部承担。
所以,前夫让女子一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要求,并不合 法。
第二、前夫不给两个孩子抚养费,也不让女子要,该条件没有法律依据。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女子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子,由男方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2500元。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前夫让女子写保证书,其中一条,让女子以后不许再索要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前夫不让女子在网络平台公开说他坏话,只要女子所言属实,她的言论是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她的前夫也没有权利以孩子作为交换条件来限制女子言论自由。
不过,女子为了孩子,选择妥协,这也是她的个人意愿。
终于,女子把儿子找了回来,她也可以安心跑外卖了。
有人说女子太善良了,后期万一前夫得寸进尺怎么办呢?
女子说:只要孩子在我身边,我什么都不怕,我相信我可以凭一己之力养活两个孩子,也会教育两个孩子成为一个善良、三观正常的人。
其实,前夫抱走孩子并藏匿的行为,实际上他剥夺了女子对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事中,女子的孩子抚养权归她,前夫可以探视,但是,他把孩子抱走不让女子找到,显然是对女子抚养权的侵犯。
前夫的做法对于女子还有孩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女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过程要求前夫归还孩子。
有人说女子糊涂,做出这个让步,就是找罪受,以后还会害了孩子,你自动放弃抚养费,但是,前夫老了,孩子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民法典》第1067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从法律上讲,孩子对其父亲是有赡养义务的,所以,即使女子放弃了向前夫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那么,等孩子长大了,前夫老了,孩子还是要赡养父亲的。
所以,如果女子在前夫抱走孩子时,走法律途径,可能会为孩子争取更多利益。
但是,有时现实很无奈啊,也许女子做的选择对她来说也是现实考量!
来源:江北融媒——2025-1-6《女子离婚后独自带孩子送外卖,前夫把孩子带走她放下工作找了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