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一58岁男子为了追求38岁女子,分四次给女子转账100万元,女子很快便投入了男子的怀抱。可二人恋爱没多久便分了手,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返还100万元,称这钱是以女子名义购买理财产品的费用。后在二审中,男子又改口称这是彩礼钱。法院判了。
(来源:九派快讯、大参考)
58岁的李明是一个事业有成、风度翩翩的中年男子,在一次商务宴会上,他邂逅了年轻貌美的张薇。
38岁的张薇温柔、聪慧,她的一颦一笑深深吸引了李明,而李明的成熟与稳重也让张薇心生仰慕。
尽管二人年龄相差甚远,但爱情的力量还是让这两个单身的人走到了一起。
在刚谈恋爱那会儿,李明为了证明自己的真心实意,也为了让张薇消除20岁年龄差的顾虑,李明给了张薇一个“大惊喜”,他分四次,每次25万元,总共给张薇转账了100万元。
李明十分豪气地说:“这钱你拿着,想买什么就买什么,就当是我给你的保障和承诺。”
张薇虽然有些犹豫,但在李明的坚持下,还是接受了这份厚重的“礼物”。
然而,在二人同居在一起后,张薇却发现李明是个十分自大的人,而且大男子主义很强,她有点接受不了。后来在一次争吵过后,二人选择了分手。
分手本该是平静的结束,但李明的一个举动却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李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薇归还那100万元。他声称,这100万元并不是简单的赠与,而是他委托张薇以她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的保管金。
他说:“我当时是想让她帮我理财,没想到现在分手了,她却不肯还钱了。”
张薇听到李明如此说,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她愤怒地指责李明:“这100万元是你自愿给我的,从来没有说过什么理财产品的事情。”
在一审庭审中,李明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一审法院认为,该聊天内容并不能明确证明这100万元是保管金。
一审法院认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支持李明的主张,故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李明并不甘心,他提起了上诉,并在二审中改口称这100万元其实是彩礼钱。
他说:“我当时是想和她结婚的,这100万元就是作为彩礼给她的。现在分手了,彩礼钱应该归还给我。”
张薇听到这个新的说法,更是气得浑身发抖。她反驳说:“我们从来就没有谈论过结婚的事情!这100万元绝不是彩礼钱!他就是在故意混淆视听!”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依然争执不下。
二审法院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明确证明这100万元就是彩礼钱。
1、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男方按照当地习俗向女方给付的财物。
彩礼的给付通常与婚约的订立和婚姻的成立紧密相关,可是在李明与张薇的聊天记录中,并未出现过有关婚嫁的事宜。
二审法院认为,既然本案是由李明提起诉讼,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这100万元是彩礼。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100万元是彩礼,故对李明提出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2、既然这100万不是彩礼,那会是什么呢?
根据李明给张薇的转账记录来看,是分4次转账,每次转账25万元,而根据张薇使用这些钱的流水,基本都是生活消费。
再结合张薇的陈述,法院有理由相信这100万元是李明对张薇的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李明已经将100万元转给了张薇,张薇取得了这100万元的所有权,赠与关系已经成立。
因此,在没有法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行为出现之前,李明不得主张要求张薇返还这100万元。
一般来说,如果李明已婚,那这100万元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就可以要求张薇退钱,但李明却是单身,所以这100万元在赠与行为发生后,就很难再要回了。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明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明仍然不甘心失败,他提起了再审申请,但同样遭到驳回。
至此,李明三诉三败,这100万元最终还是按照李明最初的意思,送给了张薇。
3、最后,在法律上,赠与和彩礼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赠与一旦完成,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而彩礼的给付则与婚约的订立和婚姻的成立紧密相关,李明之所以在二审中主张彩礼,正是想借这个彩礼的名义要回钱,但他因没有证据而失败了。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金钱的感情纠纷时,应该更加谨慎和理智,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留下隐患。
对此,您怎么看?
从南到北
欠单身五十几岁东北人,可能她和家人有生命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