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女子带着3个弟弟妹妹给去世的父亲追债,不幸惹上了官司,四兄妹被债务人控告寻衅滋事,以及虚假诉讼,最终导致二弟和三弟因寻衅滋事分别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和3年半,三弟的儿子被判了有期徒刑2年。在发回重审期间,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撤回了起诉。目前,三弟的儿子打算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鞍山市中院)
老林和妻子共生育了4个孩子,大女儿是林某清,二儿子是林某明,三儿子是林某敏,小女儿是林某。
在老林过世后,林某清等子女在整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老人还留下了一笔未了的债务,是老人在世时借给他人的,但至今未还。
为此,林某清等子女决定一起替父亲追回这笔债务。起初,他们以为这只是一场简单的债务追讨,却没想到这一追就是数年。
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多次找借口不还,还称人死债消。可林某清等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为了让债务人还钱,林某清等人可谓计策百出,硬的软的都实施了一遍,但债务人就是不肯还钱,还控告林某清等人寻衅滋事和虚假诉讼。
后检察院认定,林某明和林某敏在追债过程中采用了威胁、恐吓、砸玻璃等方式,该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另,林某清等人存在虚假诉讼,故提起了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林某清等人虚假诉讼罪,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故不予认可。
但对于林某明和林某敏的寻衅滋事罪表示认可,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3年半。而林某敏的儿子林某忠也参与了其中,且是从犯,故判处有期徒刑2年。
林某明等人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事实并不那么清晰,证据也存在瑕疵,故将案件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里需要注意,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定代表结果有错,只是可能事实并不那么清晰,证据并不那么完整,所以需要补充事实和证据。
有不少案子被发回重审,在补充完证据和事实后,仍会按照一审判决的来判。
而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收到了案件发回重审的通知后,还是坚持认定林某明和林某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之后又被二审给发回重审。
在一审法院在第三次审理此案期间,检察院提出了撤诉处理,理由是证据不足。
对此,有不少网友认为,法律岂能儿戏,证据不足你提什么公诉?所以必须赔偿。
那林某清等人是否能得到赔偿呢?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因此,林某清等人的情况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要求。
本案中,林某清等4人的虚假诉讼案件,是在一审法院就被判决无罪的,所以应当由作出逮捕决定以及提起公诉决定的检察院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林某明和林某敏以及林某忠是在二审发回重审时,检察院主动撤诉的,但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了有罪判决。
因此,此三人的赔偿应当由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共同承担。
最后,虽然这起案件算是了结了,但对于林某清等人的打击是巨大的,债务人不还钱还逍遥法外,讨债的却差点被判了刑,很多人会认为这不公平。
其实,讨债的方式有很多种,但绝对不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这种方式并不会对讨债进度起到辅助作用,还有可能引发治安违法或者犯罪。
因此,希望大家在维权时,一定要注意方式,千万不要很冲动行事。
对此,您怎么看?
嗨,就这样走了吗?
恶意欠薪为什么可以这么嚣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