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年轻小伙上网期间,因为浏览了不雅视频想入菲菲,遂尾随一名漂亮女子进入了卫生间,并躲在隔壁拿出手机偷拍,不料却被逮了个正着…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某20岁左右的年龄,没有正当的职业,平日喜欢坐在网吧上网,有时候一待就是一整天。当天晚上,李某在上网的过程中,突然有个不雅弹窗,他左右看了下无人注意以后,怀着忐忑的心情点了进去…
虽然仅仅是一些图片,但里面的内容让血气方刚的李某内心开始躁动起来,他左顾右盼之后,发现不远之处坐着一名打扮时尚的年轻女子。女子为范某,当天恰巧来网吧上网。
过了一会,范某起身朝着卫生间的方向走去,李某跟着进入到了卫生间,来到范某所在卫生间的隔间内,屏住呼吸,拿出手机从下方开始偷拍起来。然而,过度的紧张让李某弄出了声响,他直接被发现了…惊慌失措的他立刻逃离了网吧。
范某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将李某抓获归案,对李某进行了询问,李某知道难逃法网,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拍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李某以自动投案,或许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李某逃离现场,且案发地点属于网吧这样的公共场所,李某并未赔偿范某取得谅解,所以警方结合情节,对其做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这6天对李某的教训很深刻,但他没有料到,在他拘留期满后,范某又联系到了他索要赔偿,他予以拒绝后,范某选择将他告上法院。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范某提起的正是隐私权受到侵犯的诉讼,她索要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李某在卫生间偷拍一事,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立案且对李某做出了处罚,所以这一方面无需范某来证明,法庭可以直接认定。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就是赔偿数额的多少问题。
李某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而且当时还未拍到就被发现,所以实质上并未侵犯范某的隐私,5万元的费用明显过高。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范某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这一方面,范某提交了医疗票据,证实她在事后确实到医院检查,花费金额共计1800余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
本案中,李某并非过错侵权,而是直接偷窥、偷拍他人,情节较为恶劣,加之对于一个未婚女性来讲,李某的行为确实会对她人造成极大影响,所以最终,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000元,加上医疗费,共计6800余元。
最后,李某作为成年人,却做出如此冲动的事,终究是害人不浅,通过此事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违法乱纪的事情做不得。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