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58岁,经过多年的打拼,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成为了一个小老板。事发前夕,李某在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小自己20岁的女子小媛(化名)。
起初,小媛对李某没有什么感觉,但奈何李某多金富足、极具人格魅力,很快就让小媛招架不住,她彻底倒在了李某的糖衣炮弹之下。
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以后,小媛经常以双方之间年龄太大为由进行抱怨,也深深的刺激着李某,为了消除双方之间的年龄差距,李某决定用钞能力解决问题。
仅仅4次,李某就转账给小媛100万元,此后小媛的抱怨少了,双方之间的感情也越来越好…
只可惜,双方的感情没有走到最后,交往一段时间以后,二人最终还是分道扬镳。李某算了算了时间,觉得自己太亏,于是将小媛告上法院,要求小媛归还100万元。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于转账一事,有转账记录且小媛并不否认,所以无需证明,现在需要证明的是100万元的性质。
李某起诉时称,他转给小媛的100万元,系让小媛代为保管购买理财,现在双方分手,小媛自然应当归还。
民法典第981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也就是说,如果小媛确实系替李某保管100万元,那么李某要求返还也是法律法律规定的,但是小媛坚持系赠与的情况下,李某又无证据证明,所以其诉求很难被法庭采纳。
于是,李某在法庭上又辩解称,100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属于彩礼。对于彩礼,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所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归还彩礼,比如本案双方的这种情况,但还是那句话,法律讲究的证据,绝对不能听信一方一面之词。
小媛否认是彩礼,并且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从中可以看出李某转账前并无提出以结婚为目的,这种情况下,李某想要证明是彩礼,那就必须提交可行性的证据,可惜李某没有提交。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确认100万元属于一般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且生效,且并不存在663条的情况,所以法院判决无需归还。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