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在源汇区的一条偏僻河堤旁,年轻女子丁某甲在夜色中独行,恶徒闫洪磊尾随丁某甲,企图实施强奸,却遭遇了激烈的反抗。在一番挣扎后,丁某甲不幸遇害。而闫洪磊的恶行并未就此止步,他逃至许昌,又在一间足疗店内,因嫖资纠纷,残忍地杀害了女子温某某。 28岁的年轻女子丁某甲,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正独自走在回家的路上。她穿着简单,步伐轻快,心中满是对未来的憧憬。然而,她并未察觉到,一双眼睛正悄悄盯上了她。
闫洪磊是一个心怀不轨的男子,那晚在河边闲逛时,偶然看见了丁某甲。他心中顿时涌起一股邪念,决定尾随这个独行的女子,寻找下手的机会。
当丁某甲走到××桥西南侧的河堤附近时,闫洪磊突然加速,上前搭讪。丁某甲警觉地拒绝了他,并试图加快脚步离开。
但闫洪磊岂会轻易放过她?他猛地一把抓住丁某甲的手臂,强行将她挟持到澧河橡皮坝南200米河西岸的河坡绿化带内。
丁某甲拼命挣扎,试图逃脱闫洪磊的魔爪。然而,闫洪磊的力量远大于她,他狠狠地将丁某甲摔倒在地,并开始强行脱掉她的裤子。
丁某甲绝望地呼喊着,但在这偏僻的地方,她的声音根本无法传得太远。在挣扎中,她用手抓伤了闫洪磊的脸,并试图用指甲抠出他的眼睛。
闫洪磊恼羞成怒,他双手扼住了丁某甲的颈部,用力掐紧。丁某甲的挣扎逐渐变得无力,最终,她的眼神失去了光,身体也软软地瘫倒在地。
闫洪磊看着丁某甲毫无生气的脸庞,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恐惧。他知道自己犯下了大错,但此刻的他已经失去了理智,只想尽快逃离现场。他匆忙整理了一下自己的衣物,然后仓皇逃离了河堤。
然而,闫洪磊的恶行并未就此结束。在逃至许昌市后,他身上的钱已经所剩无几。为了弄点钱花,他来到了一家足疗店,打算找个女子进行交易。
足疗店的老板娘温某某接待了他,并安排了一个房间。交易完成后,闫洪磊却发现自己身无分文,无法支付嫖资。
温某某见状,立刻阻止了闫洪磊的离开,并表示要报警。闫洪磊心中一紧,他知道一旦报警,自己的罪行就将败露。于是,他再次露出了狰狞的面目。
他猛地一把将温某某摁倒在按摩店南侧房间内的床上,用双手捂住了她的口鼻,同时扼压她的颈部。温某某拼命挣扎,但无奈力量悬殊,最终也被闫洪磊残忍地杀了她。
两起命案,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警方很快介入调查,通过现场遗留的物证、证人证言以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迅速锁定了嫌疑人闫洪磊。在铁证面前,闫洪磊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闫洪磊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丁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因其反抗而扼掐其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闫洪磊的这一行为明显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因此,闫洪磊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闫洪磊因无钱支付嫖资,与温某某发生争执后,采用捂压口鼻、扼压颈部的手段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闫洪磊在一天之内连续实施两起严重暴力犯罪,致两名被害人死亡,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
对于闫洪磊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法院进行了数罪并罚。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闫洪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了死刑判决。
闫洪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闫洪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