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门,一名男子受朋友邀请前往KTV玩耍,到达KTV后自行喝了两杯啤酒后脱掉上

校花阁 2024-12-30 23:44:42

湖北天门,一名男子受朋友邀请前往KTV玩耍,到达KTV后自行喝了两杯啤酒后脱掉上衣,后与朋友安排的陪酒女一起唱歌,怎料唱着唱着突发疾病晕倒,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认为,男子自知患病,如果不是碍于情面就不会去。喝完酒出现身体燥热脱去上衣,如果当时其他人足够注意,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于是一纸诉状将男子朋友、陪酒女等在场人员和KTV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事发当日晚上9点多,小浩(化名)朋友小恒(化名),在KTV玩耍,期间还各自叫了一名女子陪唱。 玩着玩着,小浩想到很久没见朋友陈某了,于是便给陈某打了个电话,问陈某要不要来玩会儿,后见陈某同意后,将地址发给陈某。 随后不久,陈某开车顺着导航导航到达KTV,进入小浩他们所在的房间后,自行用一次性塑料杯饮用了两杯啤酒,后点唱了一首歌后,觉得燥热将上衣脱掉。 因为小浩、小恒都叫了一名女子陪唱,小浩也给陈某叫了一名女子陪唱。陪酒女小丽进入房间后,拿起塑料杯倒上啤酒,就向陈某敬酒,小浩知道陈某患有疾病,当时制止,并要求小丽给陈某换成茶水。 可谁料,陈某与小丽玩着玩着,突然晕倒,小浩等人连喊了陈某几声,见陈某呼之不应,随即关停播放设备,采用掐人中、轻拍面部等施救措施,无果的情况下向KTV工作人员求助。

KTV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后,立即拨打了120,大概10余分钟,120到达现场将陈某抬走送医治疗。悲剧的是,经过1个多小时的抢救,陈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陈某家属得知此事悲痛不已,后在未查明陈某死因的情况下,将陈某下葬。让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陈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病的证明后一纸诉状将小浩、小恒以及在场的3名陪酒女、KTV告发他,要求承担陈某死亡3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2万余元。 陈某家属要求浩、小恒以及在场的三名陪酒女、KTV赔偿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陈某家属认为,小浩与陈某系亲戚,早就知道陈某患有高血压,明知道陈某身体不适,不能饮酒和不宜唱歌等高亢奋活动,仍硬性邀其参加并放任陈某饮酒。

第二、陈某是碍于亲戚关系,才同意过去坐一会,期间,因为不适应歌厅内的封闭环境及饮用两杯啤酒的原因,已经出现身体燥热,并脱掉上衣,在场的所有人员,均没有注意,仍然各自玩耍,直到陈某晕倒才进行抢救,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第三、陈某家属认为,事发后,小浩等人的救治措施不当,没有起到任何效果,KTV也只是打了个120电话,认为KTV也没有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面对陈某家属的控诉,小浩等一众被告均觉得很冤,均认为自己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后尽到了救助义务。 同时,小浩还辩解,虽然知道陈某患病,但是没有强迫陈某喝酒,陈某当时也没有说自己身体不适。在场所有人都非医学类专业人员,已经尽力抢救。

小恒及3名陪酒女,还表示自己跟陈某根本不认识,陈某系突发疾病而死。 KTV还表示,陈某死因不明,其已经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高血压、心脏病人不宜饮酒”的警示标语,陈某就算是突发疾病而死,自身也已尽到了谨慎的提示义务。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属过错责任,即特定主体未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其侵权形式表现为不作为侵权。

就KTV而言,KTV的义务包含了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及不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发生的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陈某死亡与KTV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具备因果关系,且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KTV在获知其昏迷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的行为,属履行了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小浩而言,小浩与陈某既是朋友又是亲戚,小浩在KTV玩时,以微信聊天的形式邀陈某参加该活动,符合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相互邀请参加某项聚会活动的习惯,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彼此间的友谊。

陈某受邀后,明知自身患病不宜喝酒,仍自愿赴约,自行喝下摆放在茶几上的两杯啤酒,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至于小恒及在场3名陪酒女子与陈某并不认识,小丽作为为陈某陪酒的服务人员,也仅仅只是为陈某点歌、端茶倒水及伴唱。众人在察觉陈某异常后,均积极进行了救助,也无过错。 故此认为,法院认为小浩等一众被告均无过错,无需担责,依法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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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刀残躯饮寒风;今朝有酒醉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