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打伤小谢被判11年,理由有三点:
第一,打人后买了止疼药吃,吃了药又吐出来了。
这说明他对受害人的态度是诚恳的。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伤害致死的故意。
第二,是他打了救人电话。打救人电话这个行为很重要,救人电话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且报了现场的情况。
这个行为使得他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的情形。第三,他打伤了小谢符合造成严重伤害的条件。
没有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项的规定,属于伤害致死或者重伤并且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
此案只符合第234条第1项的规定,不符合第234条第2项的规定。
所以贺某被判11年,处于这个量刑考虑,你们认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