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个别业主无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主张权利——朱某某诉昌平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朱某某向昌平区住建委提出的举报事项是针对东光物业公司对慧华苑小区3号楼东侧小卖铺未进行年度公示及收费标准远超核定的物业费标准等问题,昌平区住建委对此向朱某某作出了《告知书》,朱某某不服《告知书》向昌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朱某某提出举报所涉事项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利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故朱某某针对昌平区住建委就其举报的事项作出的处理明显不具有以其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据此,昌平区政府接到朱某某行政复议申请后所履行的行政职责情况对朱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朱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行终6379号
京高法:个别业主无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主张权利——朱某某
王培聊社会
2024-12-26 00: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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