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高法:执法人员当场收钱替违法行为人交罚款,表面是执法为民,但深层次违背罚缴分离制度,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罚缴分离”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作出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当分离,一般不允许自罚自收的现象存在。罚缴分离原则是法律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性规定,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执法人员不得收缴罚款。罚缴分离原则主要维护的是执法的廉洁、公正及政府形象,但为了兼顾便民和处罚有效执行,法律也规定了几种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也就是说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法律更倾向于执法便民和保障处罚的有效执行;而必须罚缴分离的情形,法律更倾向于廉洁、公正及政府形象。本案涉案罚款决定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被申请人当场收缴罚款后转缴至银行,表面是执法为民,但深层次违背了罚缴分离制度的设计初衷,有可能影响执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再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帮其代为缴纳罚款,被申请人也应当予以拒绝。 【裁判文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津行再字1号
津高法:执法人员当场收钱替违法行为人交罚款,表面是执法为民,但深层次违背罚缴分离
王培聊社会
2024-12-25 08: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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