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疑难案件的处理方法 在司法案件中 总存在一些和简单易办相对的所谓疑难案件 审理案件的法官遇到这种情况 则占有先天的优势 除了认真研究事实和法律使用之外 当无法得出正确的解法时 可以请示上级——或者上级再请示上级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来作出批示 或者由法院出面组织专家研究会来论证 即使专家论证会的结果不让案件当事人满意 但法官本人却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然而,作为律师,则明显没有这方面的资源 只有凭借自己的努力来完成代理或辩护 所需要的所有工作和工作量 如果遇到实力雄厚的当事人 或许还可以组织专家研讨会来论证 但当事人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的结果 大体上又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或采纳 在这种极为不利的情况下 就需要律师作出更大的努力 想尽办法来求证和解释自己的意见的合理性 和合法性以及法律实践的可行性 遇到疑难案件,律师理所应当地 需要投入比普通案件要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 来认真审查案件所有材料和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 如果事实问题没争议,争议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那就需要搜集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依据 甚至还要从法理、立法目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等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辩论 刑案可能还涉及法理入罪,情理道德出罪的情况 也需要认真地甄别和利用 当然还要查找、学习入库案例 如果能找到同样情况的案例提供 那就可以省心多了,可以要求法院同案同判 即使没入库的案例也可以参考研究其合理性 除了这些,还可以找同行交流、请教 或者召集数个同行进行讨论,做到集思广益 各方面的工作认为都尽了最大的努力 完全可以作出确认或判断 那就需要坚定自己的信心,相信自己的能力 不厌其烦地和法官进行交涉或者探讨 在这些过程中还应及时调整、更正,补充新的意见 甚至不惜全部或部分推翻自己以前的一些认定或判断 最终达到逻辑自洽,法、理、情都可以站得住脚 即使这三项存在冲突,但也可以基本解释得通时 就可以大胆地提出、坚持自己的观点或意见 有的案件——从开始立案就很困难 遇到这种情况,民事案件应该不存在障碍 特别是刑事案件,当被公安或司法机关拒绝时 就需要律师发挥其多年历练出来的经验和能力了 如果属于用以证明事实的证据不足或不够清晰 那就应该动用各种合法的手段深入调查取证 然后把获取的证据进行法理、逻辑的分析和研究 达到准确、合理、合法并且还十分的清晰予以提交 现实中很多律师在这方面做得都有所欠缺或瑕疵 如果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那就需要寻找法律法规 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同样案情的案例予以交涉 可现实中也存在很多律师做不到这种努力 甚至还存在无限期拖延、糊弄当事人的情况 以前接待过一对中年夫妇的一起命案咨询 公安机关认定他们的儿子是死于一场交通事故 可他们却发现事故现场、证人的说法 以及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方式 均存在着多方面的疑点或不正常的情况 甚至交警队还主动为他们花钱请律师 结果发现律师也在联手欺骗他们 这种情况下,他们夫妇就抽象地认为 他们的儿子是被以交通事故的名义所加害 然而,因为他们不敢再相信律师 就自己根据所发现的疑点撰写材料 逐级进行申诉或控告 然而几年下来不但没有一点进展 竟然还被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 被给予多次治安拘留的处罚 这样只凭疑点、不正常,或者猜测 上级有关部门是不愿意认真对待的 但如果及时得到正确的法律帮助 应该可以获取哪怕一部分的有效的证据的 可因为时间长了,造成难以获取证据的窘境 然而,如果重新梳理事故情节 全面了解事故、死者的情况以及其他背景 虽然困难重重,但总存在着些许的希望 规划好如何重新调查取证和找有关机关交涉 然后使之进入有效的法律程序 可惜咨询的夫妇看似接受了我的意见 实则应该有点自以为是 大概是固执地认为坚持申诉就一定会有结果 这样可能就会陷入申诉——拘留——硬抗 ——拘留——硬抗的恶性循环 像这类案件,无疑就是属于疑难案件 即使律师也不一定能做成 何况还是当事人自己来回的奔波 实际上,所谓的疑难案件 也许发生时及时办理并不疑难 只是因为时间一长,造成了一些关键证据消失 或者被人为地销毁的情况 那可就真的变成疑难案件了 说来说去,人们还是应该具备一些危险意识 比如一些命案、故意伤害案、爆炸案、抢劫案 并不只是存在于影视剧或新闻报道之中 而是在现实中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 作为普通人,谁也不是铜头铁臂或者钢筋铁骨 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所以,做人需要低调,小心谨慎 要有危险意识,等等这些 永远都属于不过时的劝告
浅论疑难案件的处理方法 在司法案件中 总存在一些和简单易办相对的所谓疑难案件
诗情文化
2024-12-25 1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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