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33岁女子离异后带着女儿再婚,婚后生一儿子,又跟丈夫离婚不离家,因家庭

滨培看法 2024-12-24 14:29:21

陕西蓝田,33岁女子离异后带着女儿再婚,婚后生一儿子,又跟丈夫离婚不离家,因家庭矛盾,她不想活了,就把红糖水里掺入敌敌畏喝下,喝完她怕自己死后,一儿一女成了没妈的孩子可怜,就让他们也喝下红糖水,跟她一起死,娘仨被送医脱险后,女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3年。女子大哭:是他们自己喝的,不是我逼得。

(来源:大河报)

周丽娟33岁,就经历了2次婚姻,她和前夫的婚姻才维持3年就离婚了,她带着年幼的女儿嫁给赵明。

按理说,再婚的她应该懂得婚姻不是儿戏,踏实过日子了。

可她跟赵明结婚4年,都没到七年之痒,生了儿子后,又把赵明变成前夫。

看来这个女人就不适合婚姻,跟谁结婚都过不长,做不了贤妻良母。

但她无处可去,跟赵明离婚没离家,在一个锅里吃饭,生活中摩擦不断。

2月26日这一天,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周丽娟又跟赵明吵了一架,她顿时觉得生无可恋,思想走了极端,有了轻生的想法。

第二天,她买来敌敌畏,怕直接喝难以下咽,她就冲了一杯红糖水,把敌敌畏掺在水里喝了几口。

喝完后,她看到年幼的一儿一女,顿时悲从中来,她的母性突然被唤醒。

她想,如果她死了,一双儿女就成了没妈的孩子,赵明不可能养自己和前前夫的女儿,会把她送到她爸爸那里,受后妈的气。

而儿子呢,赵明如果再婚,儿子也有了继母,有后妈就有后爸,他以后的日子也好过不到哪儿去。

此时的她,不是后悔自己不负责任轻生,而是决定把一儿一女都带走。

于是,她让儿女都喝下红糖水,告诉他们:“你们跟我一起走!”

年少无知的儿女,哪里知道喝下红糖水的后果,娘仨陷入昏迷,好在他们命不该绝,赵明及时赶回家发现后,把他们送进医院,同时报了警。

经过抢救,娘仨转危为安,医院诊断,周丽娟和一双儿女都是有机磷中毒。

3月3日,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把已经脱险的周丽娟抓获,好在周丽娟赔偿了赵明30000元,取得了他的谅解。

但周丽娟至始至终不承认,是她让一双儿女喝农药的,她狡辩是孩子们以为是红糖水,主动要喝的。

但经过调查,周丽娟前一晚就产生轻生念头,从两个孩子的询问笔录得知,周丽娟在给女儿喝红糖水时,说过:“我们一起走”这样的话,法院认为周丽娟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周丽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周丽娟明知敌敌畏是剧毒农药,仍将其掺入红糖水中,并让儿女喝下,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周丽娟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赵明及时发现并送医抢救,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未遂比照既遂,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丽娟的故意杀人行为由于赵明的及时发现和抢救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此条文,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周丽娟在案发后并没主动投案自首,且在审理过程中一直狡辩,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不能享受自首的从轻处罚。

但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周丽娟的赔偿和取得谅解等情节。

周丽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由于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周丽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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