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典型案例:国外公司矿机采购、未发货

币圈徐哥 2024-12-20 15:54:00
记录吧就现在 2023年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5:外国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 [一R][一R]案情:2021年2月,新加坡PD公司和四川PN公司曾就购买二手“A10500”(即以太坊“矿机”)共同签订《销售采购协议》,后双方按约履行。 2021年4月,新加坡PD公司又向四川PN公司采购“A10720”处理机,数量50台,单价22,000美元。PD公司转账支付了110万美元。 但在实际履行中,四川PN公司仅交付12台,剩余38台未交付。后双方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协商剩余38台采用邮政寄送。PD公司又支付了38台处理机的运费和保险费22,534美元。 [二R][二R]但四川PN公司仍未交货,新加坡PD公司起诉至四川法院,要求返还货款等。 [三R][三R]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9月,人民银行、发改委等部门先后发布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等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就有关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行为,应以2021年9月[点赞R][点赞R]作为时间点区别对待。 双方通过2022年1月就案涉有争议的38台虚拟货币“矿机”买卖达成补充协议。故根据我国规定,该类交易属于被限制、取缔的对象。双方的该次买卖交易有损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四R][四R]故作出判决:[拳头R][拳头R]四川PN公司向新加坡PD公司退还因购买38台处理机的货款836,000美元、运费及保险费22,534美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R][五R]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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