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1斤2两猪肉,获利30元,凭什么要罚我10万?”吉林舒兰,一男子因自家猪摔伤,怕影响长膘,索性直接将猪宰杀,后将所得的猪肉拉到市场上进行售卖,在此过程中,当地市监局查实男子私自杀猪买卖猪肉后,遂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而后,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裁判文书网) 田大哥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和大多数农村人一样,按照惯例,会在过年开春抓一头小猪崽,一直养到来年过年时宰杀,好让一家人过个丰盛的年。 然而,春节临近,不知怎么着,这头小猪竟长得格外缓慢,田大哥无奈之下,也只能将杀猪的计划推迟到明年。 然而,命运似乎总爱捉弄人。过年期间,因村里鞭炮声此起彼伏,这头小猪竟被吓得跑出了猪圈,还不幸把一条腿给摔折了。 田大哥心疼不已,他又担心猪腿受伤会让猪继续掉膘,于是便决定自己动手宰杀这头猪。毕竟此时乡里的屠宰场都还没上班呢。 田大哥随后找来村民帮忙,很快就把猪处理好了。 想着这么多猪肉,自己也吃不完,于是田大哥又索性将83kg猪肉拿到集市上卖钱用以补贴家用。 在此过程中,田大哥最后卖了一斤二两猪肉,收入了 30 元。 后市监局几名工作人员匆匆赶来,表示有人举报田大哥私自杀猪卖猪肉。 田大哥也是个老实人,便一五一十地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了一遍。 工作人员听完并固定下证据后,便向田大哥开出了一张10万元金额的罚单。 田大哥瞬间懵了,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就卖了 1.2 斤猪肉,获利最多 30 元,怎么就要罚款 10 万元呢? 在田大哥多次陈述自己的意见未果后。 最终,其决定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望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在田大哥看来,自己在市面上售卖的猪肉没有任何食品安全风险。 首先,猪是自己亲自用农家饲料饲养的,绝对纯天然无公害。 其次,自己也是在找不到乡里屠宰厂帮忙,才擅作主张自己屠宰的,着实有情可原。 就算自己售卖猪肉的行为违法,但仅仅卖出了1.2斤猪肉且获利甚少,就算要罚款也不至于处罚这么多,实在让人难以承受。 2、一审二审法院维持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本案中,田大哥虽因小猪受伤的特殊情况选择自行宰杀,但之后将猪肉拿到市场售卖,违反了该条例。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规定,畜禽屠宰必须在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场所进行,并通过检验合格后才可上市销售。 田大哥销售未经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的猪肉,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威胁到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违反了该法。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市监局对田大哥进行罚款属于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且已经按照上述条款最低额度进行处罚。 故一审法院驳回了田大哥的诉讼请求。 田大哥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两审过后,田大哥对这样的结果仍然不服,遂申诉再审,案件迎来了转机。 再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 本案中,田大哥是因为小猪受伤这一特殊情况才自行宰杀,其初衷可能不是为了故意违反相关屠宰规定进行商业销售,与那些长期、故意逃避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流程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家相比,主观恶意程度较低。 而且,田大哥仅售卖了1.2斤猪肉,获利30元,从数量和金额上看,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所波及的范围相对较小,且也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猪肉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他人损害,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健康尚未造成大规模的、严重的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最终,再审法院依法判定田大哥的行为属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遂撤销了市监局的处罚10万元并保留没收猪肉的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销售1斤2两猪肉,获利30元,凭什么要罚我10万?”吉林舒兰,一男子因自家猪摔
沛山评生
2024-12-05 17: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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