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院内自缢身亡,医院赔47万余元

西南李军 2024-12-04 19:23:08
[向右R]王某因患有精神疾 病,曾于2019年5月、2019年11月两次在A医院住院治 疗,被诊断为:1.心境障碍;2.脂肪肝;3.蛛网膜下腔积液。 王某病情好转出院后,基本能够正常生活。 [吧唧R]2020年4月13日,王某再次到A医院处住院治 疗,经半个月的治 疗,王某病情平稳后,于4月28日转入封闭式病房进行长期治 疗。 [汗颜R]A医院的住院病案显示,王某从2022年5月17日开始,即出现自 杀自伤情况。 [暗中观察R]2022年6月6日19时43分,其他病人在走廊活动时发现王某在病房内自缢并呼叫医护人员,8分钟后,A医院的工作人员到达王某的病房,对王某进行抢救。 王某经抢救无效,于6月6日20时37分死亡。 [向右R]另查明,王某在A医院精神X科X病房住院治 疗,床位号为X号,该病房内装有摄 像头,但因设置问题不能覆盖整个病房,监控24小时持续录像,但并非24小时有人监管。王某系在该病房内用自己的病号服挂在窗口的铁栏杆上自缢身亡。 [可怜R]事发前,A医院对王某采取二级护理措施,虽有医护人员在走廊内每隔二十分钟巡视一次,但未到病房内查看王某具体情况,也未对王某采取特别护理措施。 [打卡R]王某家属认为,王某虽为自缢身亡,但其系患有精神分 裂症的患者,且完全在A医院的监管下,A医院无论从监护措施还是监护力度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缺 陷,对病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向右R]法 院审理后认为,A医院系以精神科疾 病诊治为特色的医 疗与护理医院,在王某入院治 疗及看护监管中均存在问题,对王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A医院对精神疾 病患者的收治也负有不能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其本身没有拒绝收治精神疾 病患者的权利,而精神疾 病患者又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此收治精神疾 病患者后,A医院就承受了客观存在的高风险。王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思念家人,有强烈的回家意愿,但王某的家人在王某住院期间一直未予探视,增加王某的心理负担,蕞终发生王某用病号服上吊自 杀的结果。 [拳头R]综合本案王某的病情程度、采取的诊疗行为以及原、A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由A医院承担50o/o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7928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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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微笑北鼻

微笑北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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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4:04

老师,您好,我一个表弟四年前在江西省一家医院的身心医学科看病,被诊断为强迫症,前段时间7月份在上海这边又被诊断为混合性焦虑障碍,但是他一直都认为诊断错误了,而且这些诊断好像是会影响到他以后考公考编的前途。他觉得其实根本没有病,只是心态不好家庭里面的矛盾严重,请问他该怎么办。需要重新找医生诊断吗,如果诊断没有问题,可以证明他没有得强迫症,推翻自己的病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