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不想当主犯!湖北,杨某被指控在菲律宾操控赌博平台实施诈骗,一审被判 129 个月后提起上诉,声称自己不是主犯,且认为其行为是开设赌场而非诈骗。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伙同他人在国外设立某赌博平台,通过国内某同城招聘平台发布兼职、刷单信息,诱骗被害人充值赌博,然后通过平台后端制造输赢假象,骗取被害人钱财,涉案金额达 1500 余万,杨某获利 8 万余元,且被认定为主犯。 杨某认罪认罚并退赔 8 万余元,但一审宣判后,杨某认为判决有问题,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杨某称自己受上游公司管理,是普通人员并非负责人,不应被定为主犯。而且,他也早已回国,不应该把团队后续的涉案金额也算在自己身上。其辩护人也提出该案应定开设赌场罪。 那么,赌博与诈骗罪本质的区别是什么呢? 法律对赌博没有明确的定义,方式很多,但其本质是一种射幸行为,输赢靠运气。然而,如果可以人为操控输赢,让赌客误以为输了或赢了,这就符合《刑法》第 266 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重罪,涉案千万量刑起点就在 10 年以上;开设赌场罪是轻罪,量刑可低至 5 年。 杨某得辩护人认为其罪行应当是开设赌场罪,但是,只要杨某操盘的平台可以人为修改数据、控制输赢,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诈骗,而非正规赌博。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又有什么区别呢? 没人愿意当主犯,但又必须找到主犯,此时来自同案犯的指认就很关键。如果被认定为主犯,就要对整个犯罪行为负责,即使本人提前退出,也需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从犯只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杨某上诉否认自己是主犯,但其他同案犯纷纷指认,他又拿不出证据反驳。即便提前回国,他也要对整个犯罪金额负责。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有期徒刑 129 个月刑期罚金 10 万元。 关注吴律师,说点法律事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脱敏处理。
谁都不想当主犯!湖北,杨某被指控在菲律宾操控赌博平台实施诈骗,一审被判129
穆顺聊社会
2024-11-15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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