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以母亲乳腺癌快不行了,想见孙子最后一面为由,把3岁的儿子从前妻那里接到

史涣评案 2024-10-21 17:08:01

上海,男子以母亲乳腺癌快不行了,想见孙子最后一面为由,把3岁的儿子从前妻那里接到身边,男子的同居女友,怕虐待孩子被左邻右舍听见,就把他带到没人的地方,用鞋子,棍子,拳头劈头盖脸的打,还咬孩子的腿,直接把孩子打死了,她还嚣张的对孩子的生母说:我就咬他了,你拿我怎么样?男子不但护着同居女友,还要求前妻大事化小。 (来源:潇湘晨报) 这天,马丽娟正在给3岁的儿子乐乐做午饭,前夫黄亚鹏带着几个亲戚来了。 黄亚鹏哭丧着脸,他告诉马丽娟,他母亲乳腺癌时日无多,想见见宝贝孙子乐乐,其他亲戚也在一旁说好话。 马丽娟心一软,就让他们带走了儿子,没想到,这一别,她竟然跟儿子生离死别。 乐乐一岁时,黄亚鹏背叛了家庭,马丽娟愤怒的离婚止损。 她不放心儿子跟着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爸爸,就争取到了乐乐的抚养权。 她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儿子,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苦尤甜。 她觉得前夫虽然不是个东西,但那是他们之间的爱恨纠葛,不能剥夺前婆婆想看孙子的权利。 乐乐去了一段时间后,马丽娟想把儿子接回来,却被黄亚鹏拒绝了,他说想让乐乐多陪陪奶奶,让她临终享受一下天伦之乐。 马丽娟觉得这是人之常情,也就同意了,她哪里知道,儿子在前夫那里,遭受了他同居女友赵娜的非人折磨。 赵娜是怎么看乐乐都不顺眼,觉得有他在,自己和黄亚鹏就幸福不了。 她平时对乐乐非打即骂,怕在出租房里打孩子,被左邻右舍听见,她就把乐乐带到一个没人的角落,用鞋子,木棍,巴掌劈头盖脸打乐乐。 她以为没人看见,殊不知这一幕都被路边的监控拍到,成为她的罪证。 乐乐被打的浑身伤痕累累,大热天,赵娜让乐乐在大太阳底下罚站,一站就是四五个小时,怕别人看到乐乐身上的伤,还让他穿长衣长裤。 这天,马丽娟接到前夫电话,说乐乐洗澡时摔伤住院了,吓得马丽娟请了假匆匆赶到医院。 马丽娟看到儿子那一刻惊呆了,儿子浑身插满管子,已经深度昏迷,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小腿上还有一处被咬伤的痕迹,没有一处好地方,怎么看都不像摔的。 医生也告诉马丽娟,乐乐不是摔伤,怀疑他被人虐待了。马丽娟质问前夫和赵娜怎么回事? 赵娜说她给乐乐洗澡时,他摔倒导致受伤,马丽娟问乐乐小腿上的牙齿印咋回事? 赵娜承认那是自己咬的,但她说是乐乐先咬的她,她一怒之下才这么干的,说完,她还嚣张的说:我就咬他了,你拿我怎么样? 马丽娟愤怒的报了警,事后她才知道,儿子已经命在旦夕,靠药物维持生命,前夫想要拔管,医院要求生母签字才可以,否则前夫还不会通知自己。 乐乐8月24号住院,9月4号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对乐乐进行尸检,结果显示:乐乐是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马丽娟悲痛欲绝,她怀疑是赵娜把儿子虐待死的,警方也立案侦查,提取了赵娜殴打乐乐的监控,同时也得到了左邻右舍的证实。 邻居们说,经常能听到乐乐的哭喊声,赵娜做饭放很多辣椒,乐乐不能吃辣,只能饿肚子,赵娜偶尔会扔给他一个凉馒头啃,这孩子太可怜了。 前夫要求马丽娟大事化小,马丽娟却表示,她不可能原谅赵娜,一定要为儿子讨个公道。 9月4日,赵娜涉嫌虐待罪,已被刑事拘留。 那么,赵娜虐待乐乐致死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赵娜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娜作为与乐乐共同生活的成年人,对乐乐实施了长期的虐待行为,包括用鞋子、棍子、拳头殴打,以及咬孩子的腿等,这些行为构成了虐待罪。 赵娜的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造成了乐乐严重的身体伤害并最终导致其死亡,属于情节恶劣且结果加重的情形。 因此,她应受到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黄亚鹏构成虐待罪的共同犯罪人,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虽然本案中黄亚鹏并未直接参与虐待行为,但他作为乐乐的父亲,明知赵娜对乐乐实施虐待而未能有效制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默许或纵容了赵娜的行为。 因此,黄亚鹏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共同犯罪人,尽管其责任可能较赵娜为轻。 3、赵娜虐待乐乐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赵娜的初衷可能并非直接杀害乐乐,但其长期的虐待行为导致乐乐死亡,且从其行为方式、手段残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看,赵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 即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乐乐死亡,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赵娜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对赵娜虐待乐乐致死,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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