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10岁女孩头发粘上起泡胶,女老师经过女孩奶奶同意,把她头发剪掉一截,没想到,第二天女孩的爸爸找到女老师,要求她赔偿20000元,不赔就把她女儿的头发一根一根接上,说根据家乡的风俗,女孩的头发不能由女人剪,会影响家庭财运,得摆酒席去晦气,这个钱得女老师出,否则他就把老师头发也剪掉。 (来源:1818黄金眼) 王文婷是教培学校老师,她很热爱自己的工作,在她眼里,那些求知若渴的孩子们,就像一株株向阳而开的向日葵。 这天,她看到来教培学校学习的10岁女孩小悦,把一盒起泡胶从家里带到学校玩。 她怕小悦把玩起泡胶,上课分神,就给她收了起来。 放学后,是小悦奶奶来接她,她把起泡胶还给小悦时,发现她头发粘了一大块胶。 胶一旦粘到头发上很难洗掉的,只能剪掉,小悦都是10岁的小姑娘了,到了爱美的年纪,头发上粘着胶,回家的路上被人看到多难为情呀。 王文婷出于好心,在征得小悦奶奶的同意下,拿着剪刀帮小悦把粘了胶的头发剪了下来。 没想到,她一下子惹事了,第二天,小悦的爸爸林峰急头白脸找到王文婷,直接给了她2个选择。 一、王文婷必须赔偿自己20000元;二、不赔钱也行,那就把她女儿的头发一根一根接上去。 王文婷有些莫名其妙,她不知道林峰为啥大动肝火?她看到小悦头发粘了胶,不想让她难堪,出于好心帮她剪掉,没做错什么呀? 再说了,她剪之前,征求小悦奶奶同意了,林峰为啥如此这般呢? 据林峰说,按照他老家的风俗,女儿的头发不能由女人来剪,否则会影响家族运势,既然剪了,就得摆酒席去晦气化解。 所以,摆酒席的钱当然得王文婷出,如果她不想赔钱,那就把她女儿的头发给接起来。 否则,他就对王文婷不客气,也把她的头发剪掉,惹急了给她剃个大光头。 林峰的蛮不讲理,把王文婷气哭了,当时她征求小悦奶奶同意了,小悦也不抗拒剪掉。 她剪的是发尾部分,也就一小撮头发,林峰竟然不知好歹,跑来讹人。 王文婷觉得自己很委屈,找来记者曝光了这件事,记者给林峰打电话求证,他一口咬定王文婷在撒谎。 林峰说王文婷压根没征求自己母亲同意,是她自作主张,监控都调出来了。 按照他老家的风俗,王文婷触碰了大忌,他当然要讨个说法,不是他小题大做。 在林峰看来,王文婷发现小悦头发粘胶了,应该带她去洗掉,她是图省事,一剪刀剪掉了。 王文婷剪之前,也没给他们做父母的打电话,也没问他母亲的意见,太不负责任了。 王文婷说不是自己偷懒,起泡胶如果进入小悦嘴里就危险了,而且很难洗,她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剪掉。 毕竟头发还能长出来,她也只剪掉一个发稍,无论是美观性还是安全性,都不影响。 王文婷提供了两段视频,一个是小悦在教室玩时,把起泡胶弄到了头上,一个是奶奶来接她时,王文婷把小悦交给她奶奶,发现了她头发上有胶。 然后双方说了几句话,小悦点了一下头,王文婷又把她带办公室,剪了头发。 林峰要求,学校退还全部费用,他在宁波做生意,为了这事,耽误了不少买卖,同时,他要回安徽老家摆酒席去晦气,这些钱当然得王文婷出。 至于给女儿剪头发违反了什么风俗,林峰没有多说,但王文婷,乃至她所在的培训学校,坚决不赔偿,如果林峰不接受,可以走法律程序。 林峰一气之下,把问题反映给了当地教育部门。 那么,王文婷给小悦剪头发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王文婷剪断小悦的头发,构成侵权吗? 《民法典》第1003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头发作为自然人身体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文婷在发现小悦头发粘上起泡胶,且起泡胶难以清洗的情况下,出于避免小悦尴尬和保护其形象的善意,征得了小悦奶奶的同意后,剪去了粘胶的头发部分。 这一行为并未对小悦的身体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且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大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因此,王文婷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小悦身体权的侵害。 2、林峰构成敲诈勒索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林峰扬言,如果王文婷不赔偿,他将把王文婷的头发剪掉,甚至剃成光头,并威胁要摆酒席去晦气,这些都可以视为对王文婷的威胁或要挟。 此外,林峰还提出了另一个选择,即将王文婷女儿的头发一根一根接上,这同样是一种威胁,旨在迫使王文婷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 林峰通过威胁和要挟,试图迫使王文婷赔偿其20000元,这符合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特征。 面对此类情况时,王文婷可以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浙江绍兴,10岁女孩头发粘上起泡胶,女老师经过女孩奶奶同意,把她头发剪掉一截,没
史涣评案
2024-10-11 11: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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