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带冒烟!”河南,男子与妻子结婚20多年,妻子却因病去世。处理完后事,男子准备将妻子名下的房产,继承到自己的名下。岂料,公证处却要求男子,提供妻子没有非婚生子女的证明。男子听后暴怒:证明我亡妻没出轨?你们缺大德!事后,男子一纸诉状把公证处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郭庆与刘梅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一个女儿郭晓娟。夫妻二人相濡以沫、携手同行20多年,感情一直很好,算得上是一对模范夫妻。
眼瞅着郭晓娟即将大学毕业,没想到刘梅却突发疾病。虽然想尽一切办法,最终也没能留住刘梅。
郭庆强忍悲痛,准备处理刘梅的后事。可是在房子的问题上,却让郭庆犯了难。
原来,当初两人在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虽然是郭庆与刘梅共同出资,不过因为各种原因,房子登记在刘梅的名下。
如今刘梅已经离世,根据遗产分配的情况,刘梅的父母以及郭晓娟也享有继承权。在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前,必须要告知岳父母以及郭晓娟。
岳父的态度很明确:房子是你们小两口的,我自己一分钱没出,没理由继承房产。
不过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郭庆还是让岳父母自己女儿开具了“放弃继承”的证明。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来到了公证处之后,工作人员却说,还少一份证明。
公证处工作人员的意思是,郭庆出具了父母以及婚生子女的证明还不够,如果还有非婚生子女,到时候要求继承遗产,公证处找谁说理去?
郭庆一听就怒了:与妻子结婚二十多年来,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如今妻子不幸因病去世,公证处竟要求证明妻子婚内是清白的,这样的要求简直太缺德了!
可是为了顺利继承房产,郭庆还是来到社区,不过社区负责人却说,这样的证明涉及隐私,社区无法提供证明。
无奈之下,郭庆一纸诉状把公证处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郭庆拿着死亡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其目的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房屋本就作为夫妻间共同财产,郭庆作为丈夫,合法继承遗产。另岳父母以及女儿均出具协议,放弃继承房产,故郭庆合法全部继承房产,公证处理应支持。
公证处辩称:
作为公证机构,有义务对前往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进行核实,以保障公平公正公开。
《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公证内容如果存在明显的虚假,而公证处没有核实审查出来,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郭庆未能提供证明,证实刘梅无非婚生子女,故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证处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郭庆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是为了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已经出具各项证明,公证处应予以配合。
公证处要求郭庆出具没有非婚生子女的证明,对于郭庆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公证处配合郭庆的诉求,完成房屋过户工作。
对此你怎么认为?
用户16xxx44
谁主张,谁举证,公证处若不予办理应出具证据证明郭庆亡妻有非婚子女。。。
执著
关键是这个证明去哪个部门开?
失魂落魄
目的只有一个公证处想吃了这笔遗产
用户99xxx16 回复 10-04 10:35
公证处缺德,你缺点常识
随心所欲 回复 用户99xxx16 10-04 12:36
你是缺智商
随心所欲
公证处是被整怕了,公证处就希望对方起诉,这样法院判决的,公证处执行,如果事后有非婚子女出站,公证处没责任
好名称让狗给取了
简简单单的事非要搞得那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