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乘客到目的地后,突然说手机没电没办法付车费,让女司机帮忙租充电宝。女

我天哥 2024-09-29 16:54:18

河南郑州,女乘客到目的地后,突然说手机没电没办法付车费,让女司机帮忙租充电宝。女司机好心,找了几层楼帮女乘客租到充电宝,女乘客充电几十分钟,声称还是开不了机,承诺先离开,开机后加微信归还租充电宝的钱和车费。

不料,女司机加了女乘客微信,等了近24小时也没通过好友,而充电宝显示持续租借中,费用达40多元。女司机通过记者联系上女乘客,女乘客果断挂断电话。女司机心寒,报了警。(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张慧(化名)为了生计,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每天早出晚归,赚点辛苦钱。但张慧心地特别善良,遇到有困难的乘客,免车费也是常有的事情。   但在张慧看来,诚信乃为人之本,做人也要有底线,乘客没钱,可以不付钱,但是不能不诚信,任何乘客试图采用欺骗的方式骗得免车费的行为,张慧都会追究到底。   这一天,张慧正常出车,遇上一个来自东北的小姑娘李倩(化名)。李倩上车后,非常热情,一口一个姐的叫着,张慧听着也舒服,对李倩的第一印象是,一个诚实可靠的小姑娘。   到了目的地后,李倩突然说道:“姐姐,我的手机刚好没有电了,没办法付车费了,能不能麻烦你去附近帮我借个充电宝,开机后马上给车费和租充电宝费用。”   张慧见李倩说得如此诚恳,善心大发,立刻同意去帮其租充电宝。不过,这边共享充电宝太少了,加上经济寒冬,很多商家都没有开。   张慧找了几层楼,但没有看到一家店有共享充电宝,为了好人做到底,张慧问了好几个店家,才得知在五楼有一个,成功借到充电宝。   李倩接过充电宝,说了句“谢谢”,然后充了20多分钟的电,也捣鼓了十多分钟手机。   张慧以为李倩这下应该能开机了,结果,李倩把手机屏幕遮挡住,告诉张慧:“姐,我的手机还是开不了机呢,为了不耽误你,要不我们各自先忙,充电宝我自己还,等手机开机了,加我微信,一起结算费用。”   张慧有一点怀疑,毕竟是陌生人,虽然知道电话,事后不认账也是有可能。但看着女孩还小,不忍心拒绝,加上车费就28元,租借费也就几块钱,就让李倩带着充电宝离开,继续出车接客。   等了几个小时后,张慧抽空通过手机搜索加了李倩的微信,本以为会很快通过,结果,这一等,就是近24小时,而且一直显示验证中。   更让人生气的是,张慧通过小程序发现,租借的充电宝竟然显示一直没有归还,还在租借中,时间已经长达23个多小,费用已经40元,封顶是60元。   张慧意识到碰到不诚信的人了,立刻找到记者帮忙,通过李倩曾经的工作单位找到另一个联系方式。   李倩接听电话,得知是张慧找她要索还车费和充电宝租借费,立刻就挂断了电话。   张慧断定李倩这是不想认账了,决定追究到底,报了警,让警方协助处理。   警方介入后,李倩有了回应,发了短信给张慧声称手机坏了,一直在修,加上上班忙,忘了这个事情。   张慧对这样的回复并不满意,明显是骗人的,准备诉诸法律。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这件事呢?   1、李倩打车后上车与张慧就达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张慧将李倩送达目的地后,李倩依约应向张慧支付28元车费。   《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在本案中,李倩和张慧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张慧在接上李倩后,按照李倩的指示,将其送到指定地点,张慧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李倩作为乘客应当履行对待义务,即支付车费。   2、张慧用自己账号帮李倩租借了充电宝,与供应商形成了租借关系,供应商有权要求张慧支付40元租借费,而张慧只能找李倩追偿。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充电宝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张慧和供应商,租借合同只对两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李倩不是当事人,有权拒绝供应商要求其支付租借费的权利。   但是,张慧系帮助李倩借充电宝,李倩与张慧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张慧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务,李倩当然应支付完成委托事务发生的必要费用,即租借费。张慧在支付完充电宝租借费用后,有权向李倩追偿。   3、李倩离开后,故意不添加张慧微信,也不归还充电宝,更不支付车费及充电宝费用,或涉嫌治安违法。   在本案中,李倩在手机充电后十几分钟后,仍说开不了机,不排除是故意说谎可能,只是借故离开,不想付车费。   而事后,李倩不想付费的意图明显,还持续租借充电宝,主观恶意强,存在起初就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涉嫌诈骗行为。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查实李倩存在诈骗意图的话,可以对其处最高15天拘留及1000元罚款。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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