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小伙是个惯偷,在一家高档小区的别墅楼踩点后,买了几个肉骨头涂上毒药,扔入院中,打算毒晕看门的2条大狗。不料,小伙潜入时,两条大狗未中招,惊醒后将小伙咬的血肉模糊,当场死亡。事后,小伙家属认为小伙之所以会被咬致死,是因为房主家两条狗没有拴住狗绳,一纸诉状将房主告上法庭,索赔66万元。法院是这样判决的。(案例来源:渭南政法) “老赵,你快点回来,你家出大事了,有个小偷被你家大狗咬死了,场面太惨烈了!”赵达(化名)的邻居打电话过来急匆匆的说道。 “什么,怎么会发生这种事,你帮我报警,我赶紧回来处理。”赵达紧张的说道。 赵达回家后,主动到了警察局,配合金警察调查。经了解,赵达才对刚刚的事情有所了解。 事发前几天,赵达恰好外地有业务,来不及对家里的2只大狗妥善处理,放任其在院子里活动,没有拴狗绳,更没有装上嘴套。 赵达离开后,牛塘(化名)就来到他家踩点,查看了周边情况,也发现了2只大狗,心里想着如何解决。 牛塘是个小偷,此前多次偷盗被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但经过牢狱之灾后,仍不悔改,继续踏上老路。 对赵达家的2只大狗,牛塘想到一个方法,就是在肉骨头上涂上毒药,毒晕后,就可以顺利潜入。 说做就做,牛塘去市场买了几个猪肉骨,又去农药批发市场,买了点毒药,在猪肉骨上涂匀称,提前丢入赵达家院子里。 牛塘等了一会儿,偷偷瞧了一眼,发现院子里2只大狗瘫坐在地,双眼紧闭。 牛塘误以为2只大狗已经吃了猪肉骨头,中毒晕倒。待到没人时,带上几只蛇皮袋,翻墙进入院子。 牛塘刚进入院子,有一只大狗比较敏锐,立刻就被惊醒,发现陌生人,立刻冲上来撕咬。 牛塘来不及躲,被大狗咬住,疼的“啊、啊、啊”大叫,牛塘试图挣脱,但无果,与大狗展开肉搏。 接着,另一只大狗也被惊醒,边“汪汪汪”大叫,边冲过来一起撕咬。 牛塘对付一只大狗尚且乏力,现在2只大狗,牛塘很快就难以招架,被撕咬的全身溃烂,鲜血直流。 赵达的邻居听到声响,跑过来查看情况,发现2只大狗正在撕咬一个人,当即拨打了赵达电话,才有了开头一幕。 赵达的邻居报了警,警方赶到后,做了应急处理,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医生赶到时,牛塘已经死亡。 警方调查后认为赵达不涉及刑事案件可能性。 事后,赵达主动向牛塘家属基于人道主义补偿了4万元。 但牛塘家属不服,申诉无果后,对赵达的赔偿也不满意,一纸诉状,将赵达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66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这件事呢? 1、赵达饲养的大狗,没有拴狗绳,将小偷牛塘咬死,但赵达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该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且过失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赵达饲养的2只大狗,不属于《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中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赵达虽然没有为两只狗拴住狗绳,也没有配上嘴套,但是,两只狗是饲养在自家院子里,赵达没有过错。反观牛塘,未经赵达同意,非法侵入,试图偷盗,甘冒风险。 因此,赵达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牛塘潜入赵达家,毒害饲养大狗以及偷盗不成,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及盗窃罪,但因死亡,不再立刑事案件。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5000元,可以追诉。 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入户盗窃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就本案而言,牛塘试图用毒药毒害2只大狗,如大狗价值已经超过5000元,即便未得逞,牛塘也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同时,牛塘试图盗窃赵达家财产,虽然没有成功,无法确定财产价值情况,但牛塘潜入赵达家,符合入户盗窃,亦构成盗窃罪既遂。 在牛塘未死亡的情况下,牛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牛塘死亡,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应立案。 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牛塘系擅自潜入赵达院子导致被咬死亡,赵达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就本案而言,牛塘非法潜入赵达家,系违法犯罪行为,而赵达饲养的2只大狗在自家院子,未拴住狗绳也没有过错,牛塘死亡系其故意行为导致,赵达无须担责。 最终,法院驳回了牛三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广东广州,小伙是个惯偷,在一家高档小区的别墅楼踩点后,买了几个肉骨头涂上毒药,扔
我天哥
2024-10-03 18: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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