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小伙子约女网友开房,在看到真容后就又后悔了,于是以女网友长得不好看将

糖糖漫语 2024-04-29 08:40:50
河南南阳,一小伙子约女网友开房,在看到真容后就又后悔了,于是以女网友长得不好看将其打发了。在临走前,小伙子还给了女网友100元打车费。万万没想到,警方在调查女网友时,发现了小伙子存在嫖娼行为,故对其作出了5日行政拘留处罚。小伙子不服,申请了复议。 (来源:南阳市南召县公安局) 小伙子翟某是一名大四学生,但一直没有交到女朋友。为了在毕业前结束单身,好好谈一场恋爱,翟某平时就在某社交软件上找女性聊天。 经过翟某的不懈努力,他终于和一名女子王某聊上了。在看过王某的照片后,翟某觉得王某虽然不是很漂亮,但还是耐看型的。 可谁能想到,王某是一名失足女。不过,翟某并未介意,他出于对王某职业的好奇,便相约在一个宾馆房间内,准备进行不正当交易。 翟某是看过王某的照片的,所以他才有了这个兴趣,可当王某站在面前时,翟某发现王某的真容和照片上差距很大,让翟某提不起一丝兴趣。 而且这个时候翟某也想起了自己还是一名学生,这样做是违法的,一旦被抓那前途就完了,于是翟某以没看上王某为由,拒绝了这次交易。 不过,王某毕竟是翟某约出来的,所以翟某给了王某100元的打车费。 3个月后,翟某突然接到警方传唤,称翟某涉嫌嫖娼了。之后,翟某就被警方行政拘留了5日。 而正因为这次的行政拘留,学校还对翟某作出了处罚,好在没有被开除,而是毕业被推迟了一年。 翟某不服,他认为自己主动拒绝和王某进行交易,都没发生关系,不能算作嫖娼,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复议机关发现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有: 1、翟某与王某的口供。 2、王某与翟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3、翟某认为没有嫖娼的申辩请求。 根据上述3项证据,复议机关发现: 翟某主动向警方坦白了,与王某是通过招嫖小卡片互相联系上的,并与王某约定了400元一次的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在某宾馆某号房间。双方口供几乎一致。 其次,二人并未发生关系,翟某以王某长得和照片上不一样 ,拒绝了交易,并给了王某100元。 第三,翟某进行了申辩,认为没有发生关系不算嫖娼,公安机关也听取了申辩,但公安机关认为未发生关系,也可能构成嫖娼,故未采纳翟某的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也就是说,作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翟某的申辩,但是否采纳需要考虑申辩的事实、理由部分是否能成立。 复议机关调查后认为: 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1)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且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构成嫖娼。 (2)行为人已经发生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也构成嫖娼。只不过,对于尚未发生关系的,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翟某与王某有聊天记录在,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的价格和地点进行了协商。 而且从空间上来讲,翟某与王某同处于宾馆房间内,也就是交易地点,只是因为翟某的个人原因,拒绝了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与公安部作出批复的第(1)点完全吻合。 也就是说,翟某已经着手实施了嫖娼活动,仅仅是没有发生最后一步,就主动选择了放弃,这仍可认定嫖娼行为。 最终,复议机关认为警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应予以维持。 可能有人会认为,在刑法中,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于处罚。 但是卖淫嫖娼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治安案件,而且就算翟某想要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也要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翟某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 (2)翟某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的后果,同时取得了被侵害人谅解; (3)翟某是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翟某在事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可是,翟某在结束交易后,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就算翟某的行为勉强符合上述第(2)项,主动消除了违法后果,但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条件上无法达成,所以还是不能免于处罚。 最后,其实翟某的中止交易还是太晚了一些,如果在去宾馆的路上就放弃了,那就可以不认为是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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