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已婚男子去要账时,女子竟提出要用肉偿,男子愉快的减免1000元债务后,双方自然而然的发生了关系。哪知男子刚刚下楼,就被民警抓获归案,而后便以pc为由,对男子拘留10日。男子不服,与公安机关打起了官司。
(来源: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与本案无关)
男子杨某出生于1983年,住在上海住市杨浦区。事情发生前,杨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女子刘某,双方以普通朋友交往。
后来,女子刘某因为有急事,便向杨某借了一部分钱。事发当天,杨某向刘某要账时,刘某示意杨某到其住处拿钱。
杨某来到住处以后,刘某当即提出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即通过发生关系的方式,减免债务1000元。
虽然杨某已经结婚多年,但最终还是没有按耐住身体上的冲动,与刘某达成了协议,双方也在之后发生了关系。
随后,杨某心满意足的下楼准备离开,可不料恰巧遇到了突击检查的民警,民警看到杨某神情慌张,便将其带回接受调查。
原来是民警接到了群众举报,称案涉的房间内疑似有女子从事不正当交易,便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却将正欲离开的杨某抓获归案。
警方在对杨某、刘某二人询问后,随即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pc,对其行政拘留10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当场宣布对杨某的拘留后,杨某主动打电话通知了妻子自己被拘留的事。
拘留期满后,杨某思来想去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属于pc,遂在请了一名律师后,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杨某能够打赢官司吗?
一、先确认杨某是否有pc的事实。
杨某的观点认为,自己到刘某家中,系去为了要账,并非以pc为目的,故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pc。
况且公安机关在未现场查获的情况下,仅以一份笔录,就认定双方发生了关系,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都知道,法律对于pc的定义,必须要求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
日常实践中,我们常见的以财物为媒介,通常是指支付现金或者银行转账,这两种方式由于对方直接获得了财产,故没有任何的争议。
在这个案件里,因为双方没有发生财产的直接转移,所以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但事实上,虽然刘某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杨某也丧失了对刘某的债权,故可以视为双方之间以金钱为媒介。
至于是否发生关系,有双方各自的笔录、辨认笔录,已经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非一定要现场查获才能认定双方发生了交易。
故单单从事实层面来看,足以证明杨某有pc的事实。
二、后确认公安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虽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某pc的事实存在,但如果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件时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那法院一样可以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求达到程序严重违法的程度,类似轻微的程序违法,是不予撤销的。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提出了公安机关存在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公安机关在对杨某时,未通知杨某的家属;一个是杨某辨认刘某的辨认笔录中,刘某照片对应的编号信息,并非刘某,而是另有其人。
意思就是说,杨某辨认的照片确实是刘某的,但照片上的编号对应的个人信息,却成为了另外一个人。
首先,对于是否通知杨某家属一事。公安机关提交了证据证明,当时杨某要自己打电话通知,故公安机关没有重复通知。
其次,对于辨认笔录一事,系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但并没有影响杨某享有的任何权利与义务,故不属于程序违法问题,但公安机关也应当重视该问题,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度发生。
综合以上两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所以法院对杨某的诉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