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为了回家方便,便张罗了50个老乡,包了一辆大巴车。原本和司机商议好,由女子先行支付5000元,尾款4000元到达目的地后补齐。可不料在行驶了100公里后,司机突然要求补齐4000元钱,否则自己就罢工不走。 (案例来源:金蟾视频) 张女士早早辍学不读后,就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深圳的工厂打工,每逢节假日休班的时候,张女士都会选择回家看看。 通常情况下,张女士都是搭乘火车或者大巴车回家,但回的次数多了,张女士就渐渐发现,工厂里打工的老乡非常多,很容易就能凑够一车人,完全可以直接包车回去。 相比自己坐车,包车不仅价格便宜,还都是乡里乡亲的,也要方便不少。 于是,张女士便在一次节假日,提前联系好了50个老乡,而后包了一辆大巴车。 双方经过商议后决定,包车的费用为9000元,由女子先行支付5000元后,剩余的款项到地以后一次性结清。 原本按照这个结算方法,双方都没有什么争议,可不料汽车行驶了100公里,进入一个服务区以后,司机突然停下不走,要求张女士支付剩余的4000元尾款。 虽然钱早付、迟付都一样,但看到司机如此不讲信誉,张女士也担心付了钱以后再行涨价,遂拒绝支付。 司机则认为,自己将众人送到河南以后,人生地不熟的,万一张女士等人不支付费用,自己不是亏大发了。 就这样,双方各有各的担心,谁都不愿意退一步,就耗在了服务区内,而这一耗,就是将近10个小时。 张女士等人找到服务区的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上来劝解司机,并直言一进目的地,对方就会支付车费,如果不支付,你完全报警处理,这50个人还能跑了不成。 眼看已经耗了将近10个小时,司机听完别人的劝解,也终于下定决心驾驶车辆离开,这一场不该有的闹剧,也终于结束。 对于此事我,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司机没有错,包车必须全额付款,否则到达目的地,司机就成被动一方了; 也有网友称,如果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那么就依照合同执行,但现在双方并未签订,所以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无疑,不同网友对此事的看法不一,那么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虽然双方并未签订纸质合同,但只要达成了口头协议,与纸质合同的效力并无差异。 具体到本案中,依据现有情况来看,双方显然在汽车出发之间,就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那就是到达目的地以后,再行支付尾款4000元, 可现在的状况是,司机因为不想承担达到目的地以后带来的危险,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行为,已经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由于司机的违约行为,导致行程被耽搁近10个小时,所以张女士等人完全可以要求司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赔偿几人必要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因为司机的耽误,导致旅途必须增加的费用,司机必须进行赔偿,但如果司机没有遇见可能性的,则无需赔偿。 最后,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如果系司机将张女士等人送到以后,张女士等人拒绝支付,那么违约方就是张女士,但现在事情尚未发生,司机就拒绝履行合同,明显是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